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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券商可做债务融资主承销商 申万AA级未入选

发布时间:2012-11-30 21:37:3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新闻导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11月5日启动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不得向其他法人实体转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11月5日启动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共有1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向协会提交了参加市场评价的材料。

  协会昨日公布的评价结果显示,国泰君安、招商证券和光大证券等10家券商获得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加上原有的中信证券与中金公司,目前仅有安信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三家AA券商尚不具备此资质。

  协会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不得向其他法人实体转移。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不得开展同类业务,如需开展业务,应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参与市场评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关联证券公司做出业务调整。

  根据要求,证券公司类会员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类结果AA及以上级别,在最近一次监管评价中没有达到AA及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动失去主承销商资质,但其须对此前所主承的项目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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