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3年6月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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