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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改 重在合理分配增值利益

发布时间:2012-12-02 14:20:48  来源:证券日报  
新闻导读: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后房地产调控时代,对于土地这个房地产源头问题的管理已经悄然升级。

  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这被认为是土地改革即将提速的一个信号。

  有消息称,国土部、住建部、农业部三部门正酝酿制定新的土地供给条例,拟放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交易,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真正实现同地、同权、同价。业内人士表示,条例出台将改变我国现有土地市场格局,实现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利于平抑土地市场价格。

  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修订,仅仅是土地管理的一方面,在城市化进程仍将快速发展的时期,规范土地储备融资、防范金融风险,同样是土地管理中亟待完善的部分。

  29日,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四部门强调,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准后,向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明确年度可融资规模并同时反映已发生的融资额度。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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