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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文强化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

发布时间:2012-11-21 19:10:39  来源:发改委  作者:
新闻导读:国土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11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违规者将被追究责任。在融资规模方面,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国土部、财政部、央行、银监会11月15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土地储备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严格监管,违规者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国土部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监测监管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及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
在土地储备规模方面,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在融资规模方面,通知规定,土地储备机构确需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时,除相关文件外,还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准融资前,应对融资规模控制卡中的已有融资额度进行认真核对,拟批准的融资额度与本年度已发生的融资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年度可融资规模,对本年融资额度已达到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批准新的项目融资。
另外,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土地储备项目周期、资金回笼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用途可不对应抵押土地相关补偿、前期开发等业务,但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规定的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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