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电子杂志
2013-07-11 星期四 农历六月初四 繁体版

中国财资管理网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财资管理网 >> 风险管理 >> 正文

期货行业再出利好或可设立风险管理业务子公司

发布时间:2012-11-13 21:18:00  来源:和讯网  作者:刘冬
新闻导读:和讯独家获得的一份名为《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草案》(以下简称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未来可设立子公司,开展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等业务。该草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其中规定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和讯独家获得的一份名为《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草案》(以下简称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显示: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未来可设立子公司,开展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等业务。而子公司的客户定义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客户和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该草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下发,其中规定期货公司设立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实行“备案制”,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有关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指引》要求,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需达到以下四个标准,较此前流传的指引版本降低了期货公司分类评级的要求,此前要求是连续两次达到BBB类:第一,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第二,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第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第四,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为隔离风险,《指引》规定,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其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控制单品种和单合约的投资上限,防止出现风险过度集中的情形。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该草案并未对新业务范围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比如子公司资金来源是否可以来自期货公司子公司本身,与投资咨询业务所包含的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期货资产管理的区别在何处等。

  不过,期货行业连续释放利好,被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期货公司继开放投资咨询业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之后的又一大创新业务,将带领期货公司进入财富管理的实战战场。

上一篇:建行诸暨支行强化声誉风... 下一篇:“家族企业传承与法律风...
想快速阅读本站最新新闻资讯吗?点击右侧RSS订阅本站相关栏目新闻 打印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