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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跨境金融市场的转型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4-10-22 15:50:05  来源:国际贸易融资  作者:
新闻导读:中国离岸金融转型模式和路径的选择既取决于第一行动集团的政府的政治约束,也取决于转型目标总和的确定性程度、初始条件等因素,本文分析了中国离岸金融的转型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离岸金融的转型路径。

  中国离岸金融转型模式和路径的选择既取决于第一行动集团的政府的政治约束,也取决于转型目标总和的确定性程度、初始条件等因素,本文分析了中国离岸金融的转型模式,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离岸金融的转型路径。

  一、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模式选择

  离岸金融市场虽然会促进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及金融转型,但由于离岸金融中心自由度高、资金调拨容易,也可能给当地宏观经济的稳定带来潜在冲击,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因此,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应该结合中国国情,选择一条政府主导、风险可控的稳健模式。

  (一)政府推动下的渐进模式

  由于当前中国资本账户尚存在较为严格的管制,人民币还不能自由兑换,因此,相比其他国家本币的出入境,人民币的自由流动还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应该选择政府主导下的渐进模式。自然形成的、较为稳固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需要具备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货币自由兑换制度、高度市场化的金融体制等较高的外部条件,而这些条件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中国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不能走自然演进模式,而需要政府进行大力的推动。但假如政府急躁冒进,则可能出现忽视本国国情的盲目推进,结果可能适得其反。而政府渐进式的推动模式则可以弥补现阶段中国金融发展滞后的弊端,而在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需要加速实现资本账户和人民币的可自由兑换,以确保离岸金融中心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严格的内外分离型模式

  鉴于各种离岸金融中心模式的特点和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滞后的基本状况,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应该采取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模式。现阶段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现状与离岸金融中心资本自由流动的特性相悖,如在现状下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则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必须采取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的模式,必须将境内金融业务与离岸金融业务严格分离。等到中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资本账户完全开放,外汇市场自由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离岸金融中心的模式方可适度调整,即允许内地居民在离岸账户上进行部分融资交易。

  二、中国离岸金融市场建立的具体路径选择

  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于中国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具体路径选择有很多种观点。其中关注程度比较高的是:上海概念、滨海新区概念和类似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s的账户式概念。对于中国的特殊国情来说,当前的经济结构和资本管制政策使得中国只能选择内外分离型的离岸金融市场制度作为发展方向,而作为离岸金融市场制度比较成功的例子,美国的IBFs的建立过程可以为中国提供很好的借鉴。

  通过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和成熟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和历程的分析,本人认为,应当采取渐进的方式促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即首先在一部分功能上实现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扩大,然后在合理的时机,通过合理的方式,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广化,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货币改革的推进,最终建立起具备国际影响力的离岸金融市场,实现离岸金融市场应有的各种金融功能。

  (一)短期内宜采用内外分离型模式

  在短期内,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采用内外分离型模式,原因有以下几点:(1)由于目前中国还存在较严格的外汇管制,且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金融业主要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利率市场化改革尚待推进。鉴于此,为了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行,保持政府对金融活动调控的有效性,维护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选择内外分离型模式更符合中国实际;(2)采用内外分离型模式,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之间的屏障可减缓离岸市场金融环境的波动对在岸市场可能产生的冲击,保证国内金融体系稳定和银行资金安全,又可以借助离岸金融市场的示范效应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转型,并能更好地利用世界流动性过剩这个历史机遇;(3)在市场发展初期,离岸金融业务与在岸金融业务的有效分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加大地区经济差异的回波效应。

  (二)中长期逐步转变为分离渗透型模式

  从长期来看,为吸引外资,并借助全球流动性过剩的机遇发展经济,中国宜逐步转变为部分渗透型模式。内外分离型模式虽然能够给金融风险设置隔离墙,防范外部经济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影响。但政策上的杜绝不利于国内外经济往来和互动,不利于发挥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力,致使发展离岸金融市场的意义没有得到充分体现。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离岸金融市场在稳健运行并积累了一定的运行经验之后,将内外分离型转变为有限制的渗透型,使离岸、在岸账户之间形成一条资金正常流动的通道。对于具体逐步开放步骤,在渗透的方向上,初期只允许离岸资金向国内金融市场渗透,不允许国内资金向离岸金融市场渗透;在渗透的渠道上,初期可允许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待成熟之后,可逐步放开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方式,即有条件的双向渗透;在渗透的管理上,要从政策设计到实际操作的各个环节上均要做到管理有效、管理及时、管理可控;在渗透的规模上,限定较低的渗透比例和额度,离岸资产迅速增加时也不同步提高上述比例,以免资金大规模地进入在岸市场。

  (三)按照满弓蓄势格局建立离岸金融市场设施,形成辐射

  由于中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存在香港这样天然的全球金融中心,加之港币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在一定程度上,密切了香港港币和内地人民币体系的经济合作。但由于基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金融市场有内在的发展动力和需求,因此,中国必须建立起位于大陆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国内划定区域,本着先试验后推广的稳健原则,优先在上海和天津或海南进行试验,这不仅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行,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在大陆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建立上,鉴于当前中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宜采取磁极发展战略。沿太平洋,在濒临南海、渤海和东海的地区各选一个城市——上海、天津、深圳,以上海为中心,天津、深圳分居南北,分别服务和拉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三个磁极经济圈——长三角、环渤海和珠三角经济圈。同时,以西部快速发展的重庆作为后发力量,形成蓄势待发的弓箭型布局。逐步推进,以点带面,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复式多层次离岸金融市场。

  (四) 完善监管体系,为离岸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提供制度保障

  离岸金融中心的消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根源于其法律层面的特殊性。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当事主体的复杂性。第二,适用法律的自由性。第三,监管标准缺乏统一性。基于上述三点, 关于离岸金融市场法律建设上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完善离岸金融中心反洗钱立法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就防控离岸金融机构洗钱方面所做出的规定与国际规定类似,确立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三大制度。但是,《反洗钱法》不尽人意之处在于:对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规定重原则而轻实际操作;洗钱行为的界定过窄,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差距较大;缺少对相关参与机构的反洗钱激励机制;一些实际处罚原则没有给出明确规定。针对中国《反洗钱法》的上述缺陷以及洗钱行为的现实特点,需做好如下工作:

  ①加强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中国应尽快加入国际和区域反洗钱组织,以便更好地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协调打击国内外跨国洗钱犯罪,维护国家利益。

  ②扩大洗钱犯罪的行为范围。《反洗钱法》中的洗钱行为仅包括掩饰和隐瞒两种行为方式,而掩饰和隐瞒仅仅限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其规定的洗钱行为方式除了掩饰和隐瞒外,还包括获取、占有、使用和转换或转让等行为方式;且不仅限于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还包括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所在地,处置、转移其所有权和其他有关权利。中国《反洗钱法》应扩大对洗钱行为方式的界定,与国际接轨。

  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反洗钱激励机制。

  2.完善应对离岸金融中心逃、避税的立法

  为了减少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所带来的弊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和2004年分别颁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试行)》),减少了地域性差异,增加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并节约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但在中国实施预约定价制的过程中存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之前的谈判时间过长而有效期较短,以及秘密权与信息披露的义务未予以同等重视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予以改进:建议适当延长预约定价协议的追溯年限,解决预约定价协议签署谈判时间较长,而有效期又过短的实际情况;纳税人的秘密权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应予以同等重视。为了在获得纳税人内部交易信息实施预约定价制的同时,保护好纳税人的商业秘密,税务部门可考虑不要求纳税人披露商业秘密而只披露法律的应用及解释,以及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确定方式。

  3.完善应对离岸金融中心协助资金外逃的立法

  为应对国内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外逃资本的现象,公司设立、证券发行、外汇监管等制度方面均需要进一步完善。①减少证券发行的限制性条款,增加企业在境内融资的机会。②放松对资本流动的监管,改善对外投资的环境。③取消对于外资的过度优惠政策,减少国内企业曲线享受外资待遇的行为。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的外资超国民待遇,使得一些国内企业为了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利用离岸金融中心成立公司再转而回国以外商身份进行投资,加剧了国内资本外逃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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