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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制度框架与监管框架建设

发布时间:2014-10-21 18:09:10  来源:举报  作者:
新闻导读:即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在银行总行设立离岸业务部及地区离岸业务分部;确定银行离岸业务部门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严格落实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第四,完善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中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制度框架建设

  离岸金融市场的制度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明确的法律对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基本法律法规和针对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其次,由于离岸金融市场的特殊性,要有一系列优惠制度的安排,包括放松金融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基本法律

  1、法律适用主体应该包括外资银行

  在制定新的离岸银行业务法律时,应该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统一纳入到法律调节的范围内,实现两者监管待遇的统一。一方面,从准入监管来看,由于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基本属于试点,因此其准入十分严格,而在华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却没有具体的准入条件,在华外资分行、子行、合资银行均可以开展离岸业务。另一方面,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开展离岸业务的部分中资银行根据各地税务当局的文件,在离岸业务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可以享受到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而在华外资银行由于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等同对待,基本上无法享受到这类优惠政策。

  2、适度扩大“非居民”定义

  目前我国经济一方面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管制(如外汇管制),这就在我国境内产生了一些特殊的、而非严格意义上的非居民的离岸银行业务需求。从当前的情况看来,还有一些方面值得纳入进来:第一,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第二,明确对非居民个人的定义;第三,凡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作为“非居民”。

  3、确定离岸业务单位的法律地位

  为了方便银行向跨国经营企业提供跟随服务,并考虑外资银行分行已在办理离岸业务的现状,应允许银行分行设立离岸业务部、分支机构参与离岸业务运作。金融机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离岸附属机构在各国离岸金融中心普遍存在,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应允许银行分行和金融附属公司两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即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在银行总行设立离岸业务部及地区离岸业务分部;

  (2)分行设立离岸业务部;

  (3)注册设立离岸附属机构。值得一提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在离岸业务部门与总行或分行的责任隔离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4、建立离岸账户保密制度

  按照国际市场惯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均须承担对离岸客户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由于离岸业务是非居民在境外从事的离岸经营活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不能规范中国境外的非居民行为,非居民的保密义务免除应与境内居民不同。我国在制定离岸银行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补充关于账户保密的规定,主要包括保密义务,保密例外情况,以及相应的泄密处罚规定,应该对离岸账户的信息披露、冻结和扣划行为按国际惯例进行立法规定,以提高离岸客户对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的信心。

  5、确定豁免存款保险措施

  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上各类离岸金融中心对离岸存款均实施了豁免存款保险的措施。由于存款保险可以看作是一种隐性的存款准备,因此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往往不对离岸金融中心作出要求以进一步降低营运成本,保证金融机构以更为优惠的价格吸引资金并最大限度的运用其吸存的资金。长期以来,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过程中,往往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承担个人债务清偿的责任。因此,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必然的趋势。同时有必要在制定离岸银行业务法律法规时,事先规定其存款保险义务的豁免,或者在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豁免其存款保险义务。

  (二)配套法规

  1、对于离岸业务的反洗钱法规

  离岸金融的国际性、资金的频繁流动和对客户信息的高度保护等特征客观上为国际金融犯罪提供了种种便利条件,因此要求对离岸市场的金融犯罪有较严格的监管。金融犯罪活动主要包括洗钱等方面。国际上,大多数离岸金融中心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洗钱法,用来打击国际洗钱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可以看出,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政策指引还比较欠缺。因此,在预期离岸金融业务将取得较大发展的情况下,要加强离岸金融市场反洗钱的法制建设。

  2、关于离岸保险和证券业务方面的法规

  除离岸银行业务之外,还要完善其他离岸业务的法律法规建设,包括离岸信托业务,离岸证券业务以及离岸保险业务。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离岸非银行业务(包括基金管理业务、保险业务、债券业务等)资产规模的增长速度也越来越快,并形成了如卢森堡之类的欧洲债券中心和一些避税港为主的离岸保险中心。离岸非银行业务在离岸金融业务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在我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的过程中,应该制定相应的离岸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在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的同时,大力促进离岸非银行业务的发展。

  (三)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制度

  1、存款准备金率

  关于离岸业务的存款准备金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资银行吸收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而对于外资银行的离岸存款,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因此,在我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应该统一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离岸存款准备金的缴纳原则,对离岸存款免交存款准备金,这也是国际通行惯例。

  2、外汇管制

  由于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有一定的隔离性,因此离岸业务的发展并不是以资本自由流动为前提的。从国际上来看,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新加坡在建立离岸金融中心之初,并未实现资本流动的自由化。相反,其外汇管制正是伴随着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成熟而不断放松的。因此,在我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应该根据离岸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步对国内外汇管制措施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应当允许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抵补;第二,放开居民对外担保;第三,改革离岸资金跨境流动监测制度。

  (四)税收制度

  在离岸金融中心税收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统一中外资银行在离岸金融业务方面的税收政策,使外资银行的离岸业务同样享受到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外资银行进入离岸金融市场

  第二,在制定统一的内外资离岸银行业务税收法规的过程中,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保证离岸银行业务的所得税税率低于国内同类业务的税率;二是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负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银行市场的税负水平;

  第三,确定银行离岸业务部门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严格落实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的分离;第四,完善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办法。

  二、中国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框架

  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同在岸市场一样,可以分为准入监管、业务过程监管和退出监管三个方面。但是作为一个相对特殊的市场,它又对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监管主体

  在我国建设离岸金融中心,监管主体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式:第一是借鉴马来西亚的经验,设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由它来负责我国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包括准入、业务过程和退出监管。这种方式比较适合离岸业务经营主体为独立法人的情况。第二种是离岸业务由在岸监管主体统一监管。大多数离岸金融中心采用的是这种方式。离岸业务由于具备与在岸业务不同的特点,因此需要专门制定针对其准入、业务过程和退出的监管法律法规及细则。另外由于离岸业务主要的针对客户为非居民,涉及到的主要是外汇业务,对于我国这样存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要充分监测其外汇流动的合法合规性。因此在我国涉及离岸业务的监管主体至少应该包括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

  (二)监管内容

  1.准入监管

  准入监管是保障金融安全运行的第一道屏障。从各国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实践来看,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立法原则:自由主义或称放任主义、特许主义、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制,是现代各国通行的做法。

  鉴于目前我国外资离岸金融业务存在的监管空白等状况,有必要在建立离岸金融中心后,重新对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离岸业务的准入进行审核。我国应该对离岸业务准入实行审批制度,一方面坚持审慎准入的原则,要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水平等做出严格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虑银行业务能力等实质性条件。对于银行机构的准入,可以实施两级牌照制度,即“全面牌照”和“有限牌照”。获得全面牌照的银行可以同时经营离岸资产和负债业务,而获得有限牌照的银行只能经营离岸负债业务。

  2.过程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离岸银行业务过程进行相应监管,主要的监管方式为非现场监管。同时,人民银行也对离岸银行业务有一些指导性的监管原则。今后,一方面,要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提升非现场监管的质量。对离岸银行的非现场监管可以分为一般和高级两个层次。

  一般意义上的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当局设立资产质量、盈利性、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市场风险五大类指标的审慎监管标准,并通过收集各种各样的资料进行分析、计算离岸银行目前的经营状况、风险水平。高级层次的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当局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模型,对离岸银行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银行机构和整个体系的运行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如果问题较复杂,则可安排现场检查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3.退出监管

  当前离岸银行业务的退出机制并不健全。今后,对于违规经营的离岸金融机构,要采取惩罚性的措施。离岸银行机构从事违反我国银行业有关规定的活动,由银监会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离岸银行机构在外汇管理上出现违规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处罚;若离岸银行机构登记证未通过年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协商后决定离岸银行机构的退出方案。

  文/巴曙松;华中炜;郭云钊等(本文节选自《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趋势与中国路径》一书,由巴曙松教授主笔,郭云钊博士、华中炜博士等巴教授所带领的研究团队,以及KVB昆仑国际离岸金融项目组共同参与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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