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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首例“老鼠仓”昨日宣判

发布时间:2012-10-24 21:40:02  来源:财新网  作者:曹文姣
新闻导读:西南证券前副总裁兼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根据2011年12月23日证监会违法违规案件披露的记录,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西南证券前副总裁兼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 徐汇/CFP

  【财新网】(记者 曹文姣)券商行业首例“老鼠仓”案件10月23日宣判,涉案人员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季敏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60万元。

  10月23日,该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季敏波在担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期间,违反规定,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或明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5460万余元,非法获利53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季敏波未当庭提出上诉。

  该案于今年8月21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公诉机关指控季敏波涉嫌内幕交易买卖股票20余只、累计金额5400余万元,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敏波及其律师则仅对部分的指控认罪,鉴于案情复杂,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根据2011年12月23日证监会违法违规案件披露的记录,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2009年2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业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案发后,季敏波曾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经济损失42.2万余元。2011年10月12日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随后,季敏波被依法逮捕。

  该案最先“漏出马脚”要追溯至2011年4月12日。当天,个股“景谷林业”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对此,有媒体质疑“四千手大单让股价瞬间跌至跌停板,是乌龙指(股市交易术语,指股票交易员、操盘手、股民等在交易的时候,不小心敲错了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事件的统称)还是利益输送”。

  证监会经核查发现,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开盘价为11.43元/股;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地区的“孙某某”等9账户(以下简称“孙某某”账户组)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开盘后9点30分,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根据媒体的反映和交易监控,证监会对上述情况展开了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自《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查处力度。原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李旭利、交银施罗德基金交银稳健原基金经理郑拓等人相继因“老鼠仓”纷纷被查。今年7月20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从制度上制止内幕交易。

  就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指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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