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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新政释放首轮冲击波探讨分析

发布时间:2012-09-18 21:06:15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作者:
新闻导读:今年以来,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对于四项新政齐降准入门槛的做法,市场普遍认为,监管部门笃念“松”字口诀,加大保险资金投资创新力度,为渠道拓宽打开了方便之门。
 今年以来,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国保监会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将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市场化改革进程,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松管制、拓宽范围、简化审核程序,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符合监管法规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自行投资、自担风险。

  如今,投资新政“13条”中已有四项正式出台,不仅降低了投资门槛、增加了投资范围,而且提高了投资比例、增加了资产配置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行业壁垒将被逐一打破,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信托等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时代即将到来。

  自7月19日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23日出台《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中国保监会又于7月底分别出台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至此,首轮四项投资新政已经悉数出齐,但新政如此频密快速出炉,不仅超出市场预期,更掀起了保险资金运用新一轮的创新高潮。

  准入门槛齐降

  继5月份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之后,保监会全面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市场改革的一系列“组合拳”逐步释放。

  作为“13条”投资新政中最先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对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偿付能力要求有所降低,从不低于150%降低为不低于120%。不约而同的是,《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适度降低了投资门槛,不仅取消了上年盈利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从150%放松至120%,还将净资产也从10亿元降低为1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与6月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公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放松了受托方的条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之前“具有两年以上受托投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经验”,调整为“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证券公司或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则要求“最近一年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资产余额(含全国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不低于100亿元”,不再要求券商获得A级以上的监管评级;基金管理公司则要求“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据市场初步统计,目前已有超过40家公募基金公司管理的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超过100亿元,而资产管理公司规模逾百亿元的券商也不在少数。可以预见的是,由于众多符合受托条件的基金、券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都将参与险资委托管理的竞争,保险公司将可能享受更加优惠的管理费率和更具竞争力的委托投资回报。

  此外,上半年的债市回暖也令险企对投资业务充满了期待。新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对债券投资总额、投资同一期品种债券比例、投资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比例、投资关联方发行的企业(公司)债券比例等均大幅度放宽。其中,新规对有担保的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总额没有设限;对无担保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投资比例从不超过总资产的15%提升到不超过总资产的50%。

  对于四项新政齐降准入门槛的做法,市场普遍认为,监管部门笃念“松”字口诀,加大保险资金投资创新力度,为渠道拓宽打开了方便之门。

  投资渠道渐宽

  “今年6月以来,保险"13条"投资新政向市场投放了积极信号,旨在大力拓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增加保险机构的投资自主权,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据保险专家介绍,按照新政设想,今后保险资管公司将由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转型为综合管理多种资产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股指期货、融资融券、无担保债券、境外投资、衍生品等投资渠道将向保险资金全面开放。

  自2003年国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我国保险资管公司或准资管公司合计已达19家,管理总资产规模超过6.41万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93.1%。然而,正是由于保险业市场集中度较高,市场份额居前的保险公司均成立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小保险公司在投资通道和投资能力上存在一定的劣势。

  此次发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不仅明确在现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作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同时还对委托投资范围进行明确,即资本市场的债券、股票和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对保险公司资产配置、持续评估、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等。“这一政策将为保险资金运用引入新的竞争力量,有助于中小保险公司获取更多的投资机会。”上述保险专家如是说。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出台的《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中,不仅增加了债券投资品种,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转换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纳入投资范围,而且放宽了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条件,取消了商业银行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发债企业的盈利要求,降低了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从AAA级降至AA级),增加了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方式。

  有证券机构预计,“债券投资是目前保险机构资金运用最重要的渠道之一,由于债市收益的拉动,今年险资投资收益率将创下近三年新高,这将成为险企下一步提升收益的一大支撑点。”

  寄望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一直以来都是保险公司主要的利润来源之一。然而由于近两年股市的持续低迷,险资投资收益明显下滑,严重制约了保险产品的收益空间。

  “2011年我国保险资金平均收益率仅为3.6%,庞大的资金量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率却不尽如人意。”某大型寿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近两年资本市场持续低位震荡,保险资金投资收益波动大,呈现出“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加之受保险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风险控制等因素制约以及长期封闭式的资产管理方式,使得保险公司在行业固有的投资模式和投资思维下进行投资管理,因而失去了分享利率市场化等机会。

  一位参加保监会6月份举办的保险资金运用新政培训大会的险企负责人也表示:“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摆脱股市波动性、依赖性,增强投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当前保险资产管理的核心问题是能力不足,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就在于放松配置比例,支持产品创新,扩大融资来源。”

  对于多项新政的出台,有保险专家表示,这将为资产管理行业带来巨大的新增业务机会,促进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甚至是银行、信托等机构业务结构转型,促使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为了争取客户而努力提升管理业绩,这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收益率。“未来新政的渐次发布与实施,将为提高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创造更多机会,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共同发展,同时也将全面拉开保险、基金、银行、信托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激战的帷幕。”

  考问风险管控

  在投资松绑的同时,保监会也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根据《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制定资产配置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衡量、报告和控制资产配置相关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偿付能力状况,加强风险预算管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公司整体风险限额,识别各类风险来源,衡量和分解风险,并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监控和调整资产配置。保险公司应制定资产配置相关风险评估标准,建立技术指标体系,定期量化评估风险指标,并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向经营管理层和专业委员会报告。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安全性和收益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的联结纽带是资产负债的匹配和风险管理。”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指出,在强调保险投资渠道多元化的同时,更需要强调保险投资的风险管理,以确保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寿险资金买卖股票,或者开拓其他的投资渠道,并不是为了获得高收益,而是作为一种分散投资风险的方式,更多地是为了资金的安全性,而非收益性。”

  一位保险投资业务负责人则认为,“此次出台的多项新政要求,只有具备监管规定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才能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类别的投资,这无疑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资金运用、公司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鉴于首轮四项投资新政</a>的快速“落地”,保险投资改革创新正不断深入,有专家甚至预计,“13条”投资新政中的其他新政有望近期全部出台,使保险投资机构从中受益,未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将进入飞跃期。当然,能否在市场中脱颖而出,还将取决于谁能及时把握市场需求、增强专业投资能力和提升风险管理水平,而且,还要拥有畅通的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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