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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企融资租赁生死劫 行业监管缺位致乱象丛生

发布时间:2013-11-06 11:03:06  来源:法人  
新闻导读:张惠忠告诉《法人》记者,除去上述两份协议,江苏金融租赁要求惠港造船为该笔“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方,并签署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行业监管缺位致乱象丛生

  今年9月,商务部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重视监管引导、加强风险防控成为主旨,尤其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变相贷款,甚至是高利贷,未来或受到严格监管,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格局也有望得到集中。

  办法的背后,是新生行业亟待扩张的迫切愿望与监管不力导致乱象丛生的天然矛盾。

  在欧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每年全球交易规模超过7000亿美元。自上世纪80年代诞生至今,中国融资租赁业已经拥有30年的发展历史,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复合增长率均超过了50%。

  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尤其是作为能给产业经济不断输血的优良模式,融资租赁一直在被寄以厚望。尤其对于贡献了60%GDP却只享有不到40%银行贷款配比的中小企业而言,融资租赁的存在无异于“救世主”般的存在。

  然而,需要提醒的是,近些年来,类似“假租赁、真放贷”的情况在行业内并不罕见。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之际,一位南通当地与江苏金融租赁合作过的企业主便表示,惠港造船的案件并非孤例,在南通当地便有好几家企业与江苏金融租赁有过类似合作。

  一位不愿具名的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行业内借贷的情况比较普遍,“相对来说,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率比银行贷款高,却比民间借贷要低不少。通常的做法是签两个合同,表面是融资租赁,私底下再签借款合同,由于没有设备产权做抵押,所以一般采用抵押其他产权或担保的形式抵抗风险。这样一来,成绩单上的业务量增加了,实际收入也增加了。”

  但这一做法却无形中增加企业的风险,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一般来说,由于合同没有实际发生,一旦出现纠纷,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处理,认定合同无效;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原则上还是禁止企业间相互拆借,“名为融资实为借贷”严重破坏现行的金融监管秩序,并有涉嫌范犯罪的可能,可能面临着行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担保形式签订合同的,又无形中为担保企业增加了法律风险,在上述案件中,南方润滑的境况也正说明了这一问题。“让我们郁闷的是,无论是在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的宣传页上,还是公司负责人对外接受采访,都宣称自己是中小企业的"拯救者",但事实却是,这个"拯救者"却在大行转嫁风险,残害其他企业之道。”南方润滑董事长张超表示。

  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土壤中,融资租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投机思维没有被有力的监管所遏制。从立法层面而言,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有关案件只能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处理。

  在监管方面,根据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不同,分属银监会、商务部、税务机关等不同机关监管,其风险管控程度也各不相同,监管不能实现集约化,且无法渗透到交易的具体环节。这种分散且并不细化的监管无疑在增加了成本、风险的同时也无法形成统一的监管力度。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表示,迫在眉睫的是理顺监管理念,国家在制度层面上研究革新金融监管理念,细化监管规则。其次,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法治理念。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定,了解融资租赁公司违法代价等。银监会、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制宣传,牢固树立融资租赁公司“合法经营”理念。

  “从治标方面来看,重要的一点是可以通过曝光一批"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典型案例,让融资租赁公司清楚认识到,"名为融资实为借贷"合同无效,一旦出现纠纷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违法成本很高。”李学辉如此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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