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电子杂志
2013-07-11 星期四 农历六月初四 繁体版

中国财资管理网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财资管理网 >> 金融租赁 >> 正文

江苏民企融资租赁生死劫 行业监管缺位致乱象丛生

发布时间:2013-11-06 11:03:06  来源:法人  
新闻导读:张惠忠告诉《法人》记者,除去上述两份协议,江苏金融租赁要求惠港造船为该笔“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方,并签署担保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违规经营

  2013年6月18日,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江苏金融租赁享有惠港造船1500余万元租金的债权,张惠忠、南方润滑对该债权在80%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事实上此时惠港造船已经破产,张惠忠本人也无力偿还,担保责任实际由南方润滑一家承担。

  对于这样的一个结果,南方润滑董事长张超无法接受,他认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和保证合同来看,该笔资金只能用于委托购买设备,南方润滑所做的担保也只是针对载有实物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而由于惠港造船故意违反合同将资金挪作它用,而租赁公司疏于管理,不作事后核查和监督,致使该笔资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后的结果却是双方的过错由南方润滑承担,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案件伊始,该笔资金的性质究竟是融资租赁还是企业间借贷,便始终是争议的焦点所在。

  因法律禁止企业之间进行非法借贷,且南方润滑认为江苏金融租赁与惠港公司恶意隐瞒借贷真相,其行为亦对“南方润滑”构成欺诈,遂接到法院开庭通知的同时,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据公安机关初查以及案件开庭期间出现的证据均显示,设备购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该笔资金并未用于购买设备,作为委托方,江苏金融租赁也没有对设备的购买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和借贷本质上不同的是,融资租赁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租给企业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它区别于其它融资方式的根本特征是以物的形式流转。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正常的融资租赁中,由于有租赁物的存在,而且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以前,租赁物的所有权一直归出租人也就是租赁公司所有,这就意味着,一旦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甚至进入破产程序,租赁公司都可对租赁物行使优先取回权,而租赁物的价值往往超过剩余未付的租金,使租赁公司风险趋小甚至归零。

  究竟融资租赁公司可不可以从事借贷业务?无论是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还是众多公开信息中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介绍中都写明,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需获取由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许可证中包含了允许经营的项目,但其中并不包括非同业拆借业务,即常说的借贷业务。

  为此,本刊记者以企业经营者的身份分别致电了包括江苏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国内多个融资租赁公司,得到答复完全一致,融资租赁公司不允许进行借贷业务,而江苏金融租赁的接线员还特意告诉记者,“如果借贷的话,是会被银监会查处的。”

  为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记者多次致电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经联系该公司提供了业务经办人的电话,但记者多次拨打均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

分享到:
上一篇:江苏民企融资租赁“生死劫” 下一篇:IFC与新兴市场金融部门领...
想快速阅读本站最新新闻资讯吗?点击右侧RSS订阅本站相关栏目新闻 打印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