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预算法是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10多年来,财政改革进展很快。这亟需预算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推动公共财政改革进程。预算法修正正当其时。
已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反映了财政改革的成就,总体上值得肯定。特别是,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取消了原预算法“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的规定。这符合国库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但是,有一些人对此有误解,以为取消此项规定,就会导致财政资金缺乏监督,带来资金浪费,甚至引发腐败。
什么样的国库制度,必须与一国财政制度相适应?什么样的国库制度,还必须与国库管理现代化的理念相适应?在国库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财政部门,而非其他部门。否则,本末倒置问题很容易出现。
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定,呼唤与之相适应的财政制度。1994年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公共财政改革进程加快。我国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已形成,现正处于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阶段。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等等,均是公共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财政改革旨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稳定发展。与财政改革不相适应的制度,必然要作相应的调整。
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促进我国国库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之后,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财政资金支付通过商业银行先支付、人民银行再清算的模式,大大提高了财政资金的支付效率和透明度。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和库款的正常拨付的前提下,为财政资金的增值探索了一条新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就要求国家金库相关管理制度作对应调整。以预算法修正为契机,规范国库管理制度,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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