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中国建立现金池结构
需要关注的具体政策问题
(一)公司间借贷
现金池结构的建立将导致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物理)转移,这种转移如果没有贸易背景支持就会形成为公司间借贷,而公司间借贷是中国的《贷款通则》所明文禁止的。其他财务技术处理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因此,建立一对一的委托贷款体系成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唯一有效的方法。
(二)政策的局限性
就目前的政策法规来看,无论是人民币或外币,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建立现金池结构基本都是可行的,但并非解决了所有的问题。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予以禁止,因此,中国上市公司如果要加入现金池必须非常谨慎。
三、建立现金池需要考虑的技术问题
(一)设置合适的现金池账户结构
由于现金池安排中所有参与者都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开设账户,跨国公司所选银行的机构网点与成员单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总部应该考虑的问题。合作银行确定后,不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资金管理中心需要在该行开设现金池主账户,成员单位也要根据业务需要选择该银行机构网点开设账户,对于人民币只需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即可,而对于外币则需要为每一个经常或资本账户对应开设一个委托贷款专户,用于委托贷款的核算。(见图1)
(二)一对一双向委托贷款关系的建立
账户结构设置完成后,紧接着就需要在主账户与成员单位账户之间建立一对一双向委托贷款关系。一对一是指委托贷款仅在集团总部与某一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不同成员单位之间不建立委托贷款关系;双向则是指既可以由集团总部向成员单位贷款,也可以由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贷款。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只建立单向委托贷款关系。无论是双向或是单向,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都要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建立委托贷款关系的相关法律文件,而银行要做的则是将相应的委托贷款关系固化在现金池系统中。
(三)如何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期限和金额
委托贷款利率通常由客户确定,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上存或下借资金的利率可以不同,银行通过自己的网银系统为集团提供在网上设置或维护委托贷款利率的便利。
集团总部设置的委托贷款利率,既要对所有成员单位都有足够的吸引力,又不应与市场利率相差太大,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转移利润而带来税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成员单位上存集团总部的资金利率应适当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而成员单位向集团总部下借资金的利率应适当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委托贷款额度的期限与委托贷款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额度期限设置相对较长,这样可以减少额度到期后为建立新的委托贷款关系再重新提交相关文件的麻烦。而在预先设置每笔委托贷款的期限时要考虑两个矛盾:一方面集团及成员单位可能并不希望现金池结构下的委托贷款由于贷款期限过长在报表上显示为长期投资,另一方面又存在贷款期限太短导致贷款到期后借款方无法及时清偿的问题,因此,委托贷款期限先定为1年但可自动展期的设计应该是最佳的。
关于委托贷款的金额也有两个概念,即委托贷款循环额度与委托贷款期间的实际余额。为了确保任何时点同方向所有未结清的委托贷款余额之和不大于对应的委托贷款循环额度,委托贷款循环额度通常会设置大一些,从实践上看,通常都支持仅依据委托贷款的实际最高余额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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