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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新金融下的监管挑战和应对

发布时间:2014-07-28 09:03:32  来源:财资中国  作者:
新闻导读:改善负债结构,注重吸收资金的优先顺序:首先多吸收低折扣率的零售与小企业存款,其次是大中企业存款,最后是同业融入资金。合规风险防控方面,主要是注意跨国公司的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是否服务于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经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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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先生是威科金融服务中国区副总经理兼高级项目经理总监,负责监管所有项目的实施,在软件研发、系统实施和项目管理领域有超过12年的专业经验。赵先生拥有INSEAD MBA 学历,以及清华大学电气工程硕士学位。威科集团是全球领先的信息服务和解决方案供应商,威科金融服务是全球唯一能为金融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和监管报表解决方案一体化平台的服务商。

 

 

【国办发[2013]107号】:《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07号文”


 

T:去年下半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被市场称为影子银行“基本法”,标志着中国开始尝试着对影子银行进行分类和管理。请您介绍一下中国影子银行的基本情况?基于此,您对中国银行业和监管机构有哪些建议?


 

W:从2008年开始,中国流入的影子银行(主要是信托基金和主流银行的表外借贷)的资金翻了两番。今年,影子银行的资金将占据中国金融流量总量的半壁江山,比去年增长25%。据最新估计,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约为3.2万亿美元,占经济产出总量的40%。标准普尔的估值更高,达到约3.7万亿美元,如此快的增速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感到非常担忧。


 

中国的影子借贷人以较低的利率借入资金,然后以较高利率借贷给高风险借款人,这使得违约风险提高。令人担忧的是,影子银行已经出现裂缝。其中最大的裂缝可能是大多数理财产品的发行期限和发行理财产品的信托公司的借贷模式之间的严重错配。例如,最受热捧的理财产品的期限一般为1~3个月,而发行理财产品的信贷公司借贷的期限则为1年以上。如银行经济学家所指出,短借长贷会导致灾难。


 

“107号文”确定了三个主要类别的无牌照公司:基于互联网的财务公司,这些公司完全位于监管盲区;处于半监管状态的放贷方;已获取牌照的公司,如完全受监管的货币市场基金。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四部委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如银监会发布的12号文旨在将影子银行曝光,要求披露理财产品的投资去向。


 

尽管监管机构还未制定规则清单,但某些提案正在形成:一些专家建议主流银行运作的特殊目的载体应列入发起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他们还指出,向影子银行独立提供承诺信贷额度的银行应根据巴塞尔协议III的流动性覆盖比率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


 

1) 银行应该持有更高的可以自由使用的优质流动资产以抵抗不利事件,如挤兑;

2) 从业务发展策略角度出发,商业银行可以走差异化竞争之路,注重发展特色中间业务收入,以赚取超额金融服务收益,如此一是避免实体规模过大造成的运营效率下降,二是减少资本消耗。

 

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2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T:近年来,随着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等问题,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流动性管理和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规定,今年2月银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您觉得商业银行应如何更好地管理自身流动性风险来应对流动性管理的新规范?需要关注哪些问题?


 

W:2013年6月,中国的银行间市场出现阶段性流动性紧张现象,虽有一系列预期和超预期等外部因素影响,但也暴露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针对商业银行而言,应积极主动地应对银监会的流动性管理要求,并根据需要改善业务流程、升级风险管理系统,确保完全理解监管机构颁布的要求和定义。通过解决以下问题,可以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增强抵质押融资管理:通过更加有效地使用合格抵押品,实现在追求资产收益率的同时维持较好的流动性。


 

改善负债结构,注重吸收资金的优先顺序:首先多吸收低折扣率的零售与小企业存款,其次是大中企业存款,最后是同业融入资金。


 

多开展中间业务:如现金管理和托管业务,以及清算业务等,以便增加业务关系存款。通过吸收低流失折算率的稳健型业务关系存款,降低预计现金流出数和流动性成本。


 

提高银行压力测试实践:进行现金流测算,流动性敏感分析和压力测试,以应对可能的流动性危机,并设立一个压力测试框架。


 

准确理解监管要求和定义:多与监管机构沟通,以便自身正确理解与LCR有关的各种概念,从而准确计算。


 

风险调整的绩效测量:研究如何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使银行内部流动性的使用处于最优化状态。


 

流动性成本对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以流动性覆盖率LCR为核心的流动性管理办法将会对银行业运营方式带来深远的影响。随着LCR要求底线从60%逐步提高到100%,流动性成本也会逐步加大。LCR要求达到100%之后,同业拆入资金将无法支持期限一个月以上的普通贷款,来自零售客户或中小企业的存款利率相对于大企业的存款利率以及长期贷款利率都会更多的实行差别定价,以便减少流动性成本。


 

宏观监管环境与政策:LCR很可能会加速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成,因为有保险覆盖的存款可以适用较低的流出折算率。另外,75%存贷款比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降低了银行可用于各项贷款的资金,特别是法定存款准备金所占用的资金在流动性和收益性两方面都没有优势,使得中国的商业银行与不需要执行类似规定的国际竞争对手相比,事实上承担了更高的流动性成本水平。各大金融机构也可能会要求监管部门重新审阅存贷比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要求。

 

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简称“127号文”

 

T:随着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系列问题。5月16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会也单独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作为配套文件。您觉得这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带来了哪些影响?

 

W:从2009年初至2013年末,金融机构同业负债年增幅约为35.4%,远高于同期银行总负债23.9%的年均增幅,银行同业负债占比从9%升至 13%,与之对应的银行同业资产占比从13%升至23%。“127号文”出台之后,直接对同业负债规模设置上限;银行对表外业务的隐性担保消失,信贷资产将难“出表”,账面所报告的风险资产和风险准备金会增加,利润和资本充足率则会随之下降。


 

对同业业务的影响,具体包括:


 

• 规范同业业务规模、类型以及期限:(1)单家商业银行的同业融出资金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2)明确界定了同业业务的类型,必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核算。银行不得通过同业代付的渠道变相向企业融资;(3)同业存款业务的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时还规定了同业业务的最长融资期限,借款最长3年,其他最长1年,且不得展期。这三点意味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可能为日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的同业存款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可能需要缴法定存款准备金。


 

• 加强对买入返售等同业投资的风险管理和资本约束: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具备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标准金融资产,且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从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以往买入返售项下的非标准标的主要是信托受益权,但按照该规定,流动性较低的金融资产不能作为买入返售的标的,因此限制了信托受益权业务。此外,还规定了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这说明如果缺少显性或者隐性的银行担保,非标业务本身难以大规模扩张。

 

汇发[2014]23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简称“23号文”

 

T:4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通知,并于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您是如何看待这项政策的出台对跨国公司的资金统筹使用和高效配置、资金双向流动和风险防范带来的影响?对商业银行业务开展带来了哪些机会和监管要求?此外,您认为上海自贸区已经开展的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目前存在哪些挑战和机遇?


 

W:根据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规定,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统一集中管理。同时在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方面引进负面清单管理,这又是一个在资本项下可兑换体制、机制的创新。


 

跨国公司集团通过设立一个境内总账户与国际总账户,在监管部门给予的额度范围内可以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的跨境放款与自由流动。此后,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与“尽职审查”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外汇资金进出只需要向外管局报告总额,不再申报单笔结汇。从此,跨国公司可以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计算,减少审批环节,降低操作次数、汇兑成本和结算成本。


 

但是企业与银行需要注意,国际账户与国内账户仍然受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限制。从境外向境内流动必须控制在企业的可集中外债额度之内,从境内往境外划拨资金也需要控制在企业的对外放款额度之内。外管局也要求全面采集跨国公司外汇收支信息,将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进行数据还原申报,相关业务单证需要留存备查。


 

去年12月,央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称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集团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为其境内外关联企业提供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业务。


 

这给企业带来了的积极意义在于在双向跨境人民币资金池内,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由调配资金。企业境外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直接划入,外汇资金也可在境外兑换后划入。今后,企业的海外投资账户、债券增值账户、贷款账户对接自贸区人民币资金池专户,完成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循环。在上海自贸区之内,可以通过人民币实行资金池实现地区资金总部的职能。


 

合规风险防控方面,主要是注意跨国公司的人民币双向资金池是否服务于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经常项目。


 

• 首先,注意跨国公司可能利用跨境资金池和内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合规人员和税务部门需要注意将跨境资金池的资金进出结合跨国公司集团的实体经济活动和盈利状况进行分析。


 

• 其次,防止跨国公司集团资本项目借经常项目名义流入流出。


 

• 第三,需要防止热钱以投资名义借道自贸区,进行跨境和跨区的国际套利。需要注意那些有复杂投资控股结构的以贸易、投资、咨询为主业的公司的跨境跨区投资行为与复杂的金融产品交易,是否有实体经济背景。


 

当然,这对金融机构在符合反洗钱监管要求下带来了新挑战。针对上海自贸区业务反洗钱方面的更新要求只是对央行在2013年1月下发的新反洗钱风险评估要求上的重申,但它立即生效,重点在于对所有的客户和交易进行完整的洗钱风险评估,并对业务进行风险权数认定,从而进行适当的风险审核并对潜在的可疑情形进行报告。对公司大额交易报告的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个人则为20万元人民币。超过这些限额的任何交易都必须进行报告。要求还提到了海关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潜在合作,不过还没有形成具体举措。如果这些部门能够相互协助,这将是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能够将贸易金融交易的洗钱风险降到最低,并使得交易记录与纳税记录相匹配。这很可能会暴露出很多不一致的地方,从而能够对欺诈和洗钱行为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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