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徐宇舟
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之同时配套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管理规定》的实施废止了执行仅1年零八个月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证监会监管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重新作了详尽且明确的规定。短短一周不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相继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由此,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体系形成。
你方唱罢我登场,几乎在证监会《管理规定》发布后的同时,银监会就不甘示弱的发布了《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备案通知》”),取消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逐笔审批要求,将实施了近10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制度从原来的批准制改成了备案制。
而更早时候拉开资产证券化规则指定大幕的,却是2014年7月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以下简称“《监管口径》”),行文不多的《监管口径》低调但坚定的宣布保险资金杀入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雄心。
在那么短的时间内,银监、保监、证监三会集体发文剑指资产证券化业务,如此三分天下、华山论剑的气魄,颇具当初2012年中国资产管理元年出现的“九龙治水”的盛况,无外乎业内人士高呼:“2015年,将是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年!”。
何为资产证券化?中国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程如何?三会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和规范是什么?笔者将带着你一起回顾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匆匆那些年,以期让我们法律从业者,为在山雨欲来的资产证券化年里运筹帷幄做好准备。
何为“资产证券化”
根据百度的解释,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简称“ABS”)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其目的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使其具有流动性。学理的解释对于我们务实的法律工作者来讲仅仅是理论基础,而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熟悉各类规范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并从中归纳出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和概念。银监、保监、证监三会对资产证券化做出了各自明确的规定,虽有不同,但不难归纳出资产证券化的三大特点。
银监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定义相对狭隘: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保监会《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如此定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证监会《管理规定》对资产证券化的最新定义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分析三会的不同规定,可见三会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理解有着各自的侧重,基本都是从各自监管的领域对资产证券化做出定义,相比较而言,笔者更认同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同时,我们从三会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定义中也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券化的如下三个共同属性:
1、必须存在基础资产,且该基础资产会产生现金流或本身就是现金流。虽然三会对基础资产的要求各不相同,但基础资产的存在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没有基础资产也就无所谓资产证券化;
2、必须通过结构化的方式。无论是证监会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还是保监会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抑或是是银监会的特殊目的信托,虽然名称各不相同,形式也不尽相同,但都是对基础资产结构化的设计。基础资产结构化的设计非常重要,一方面是能够将该资产的法律属性信托化,独立于原始受益人、受托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保护各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的将不同类型的基础资产同质化,通过结构化的设计,无论是债权、股权还是物权,抑或是各类财产和财产权的组合,最终都能够形成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产品。
3、必须形成份额化的证券形式。顾名思义,资产证券化最终形成的产品是可以份额化的证券形式。只有将不同类型的资产份额化,在能够在公开的市场进行整体性和分割性的流通。
结合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我们可以对资产证券化形成这样的概念:简单的来讲,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通过结构化的设计形成份额化的证券。
那些年影响中国资产证券化的重要规范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更喜欢从法律规定的变化来分析一个行业,从这个行业各类规范的修改和更替来了解这个行业的发展进程。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历史并不太长,官方意义上一般都把2005年作为中国资产证券化元年。2005年至今,中国的资产证券化走过了近十个年头。在这十年中,资产证券化的各类规范文件的不断出台,我们可以不断的看到诸如“扩大试点”、“鼓励创新”、“简政放权”这样的名词出现,透射出中国的监管机构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始终在向着更加规范、更加开放、更加积极的态度发展。让我们从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这匆匆十年,回顾一下那些在资产证券化发展潮流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规范性文件。(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不再罗列诸如《信托法》、《基金法》等同样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我们更务实的为大家多多分析三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因为这样更能够从实务操作角度来分析问题。)
2005年的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国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性文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处于谨慎考虑,当时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还将资产证券化作为试点业务开展,所以仅仅把资产证券化业务锁定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上,但这个规定形成了中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本格局和初步规范,而且规定提出的基本交易架构、交易主体类型、信息披露要求等依然沿用至今。
同年的12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实行。该规定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能够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明确了银监会作为金融机构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部门,同时更多的规范了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条件、风险控制、资本要求等规定。
2012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同时将能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扩大至包括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
2012年7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存款、依法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债券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工具。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资产证券化,但“其他金融工具”的暧昧表述让险资入市资产证券化变得可能。同年10月保监会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中才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至此,险资入市资产证券化正式明确。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式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应该是从2014年《监管口径》出台开始。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终于姗姗来迟进入资产证券化领域。《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发布,正式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证监会的一贯要求一样,《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更多的对风险告知、信息披露做出规范要求,但相比银监会的规定来讲,并没有更多的新意。
直到2014年,出现了本文开头所描述的三会纷纷出台细则和指引,三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才正式拉开了三分天下的大幕。相信不久的将来,和证监会的后发制人一样,银监会应该会就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细则做出规范,而保监会也会指定更多的业务规范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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