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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正在引爆,影子银行侵蚀正规银行的七大渠道揭秘

发布时间:2015-01-29 12:38:56  来源:财资管理  作者:
新闻导读:在规范担保机构经营的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需要反思,科学处理与担保的关系 未来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不仅仅是自身表内的信贷资产,表外业务,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合作对手,乃至于民间借贷,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来源。

  未来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不仅仅是自身表内的信贷资产,表外业务,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合作对手,乃至于民间借贷,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来源。在我国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格局下,正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行为都与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为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这些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及其传递渠道,提前采取措施避免风险传染,确保经济下行周期正规银行体系的安全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9月末,全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7669亿元,比年初增加1749亿元,连续12个季度上升;不良贷款率为1.16%,比年初上升0.16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继续保持“双升”势头,在经济依然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结构调整加速、经济金融改革全面深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尚未见底,未来仍将面临较大风险压力。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从风险成因来看,除商业银行自身传统信用风险外,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传导并诱发信用风险的情况越来越多,成为商业银行当前和未来风险暴露的主要来源。分析影子银行风险向商业银行传导的渠道,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成为当前商业银行防控信用风险的重要内容。根据广义定义,影子银行是指非正规银行金融机构体系之外从事借贷活动的行为和机构,包括民间借贷、担保、小贷公司、理财等。本文据此对影子银行风险向银行体系传导的七大渠道进行了分析。

  渠道之一:银行客户卷入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直备受诟病的对象。牵涉民间借贷的企业最终大都因资金链断裂而难逃破产倒闭的命运。远的如当年煊赫一时却轰然倒塌的德隆系,近一点的有余波未平、争议颇多的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一案,以及曾经因计划收购“悍马”一夜成名却突陷崩溃边缘的“华通系”。概括来说,企业涉及民间借贷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更多的用于“银行倒贷”,即用民间借贷临时偿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待银行重新发放贷款后再偿还;二是,用于房地产、矿产以及大宗商品投机,由于市场行情好的时候,此类投资大多收益颇丰,可以覆盖民间借贷成本;三是,纯粹的庞氏骗局,通过滚雪球式借新还旧,从中谋取利益。不管是何种目的,长期参与其中的企业大多以资金连断裂而告终。如果银行信贷客户参与民间借贷,就有可能发生因资金链上游或下游企业出现问题,使自身资金吃紧甚至出现流动性紧张,进而无法偿还银行贷款产生坏账的情况。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往往很难及时识别客户是否参与民间借贷,尤其是那些生产经营保持正常的企业,但一旦民间借贷出现问题,往往导致连锁反应,引起企业的债务危机和流动性困境,导致企业瞬间坍塌。民间借贷中的债主通常会采取非正常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导致银行在贷款保全中处于不利境地,受到较大损失。加强贷前调查,完善贷后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情况,是防范此类风险向银行传递的关键。

  渠道之二:银行贷款被挪用发放高利贷

  在贷款额度紧张时期,商业银行通常会提高贷款审批条件,一些资信状况不佳或者受到宏观调控的企业因此面临融资难题。此时,另一些资质较好、信用较高的所谓银行优质客户,仍然可以比较容易取得贷款。在利益驱动下,有的企业会将贷款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那些融资困难的企业,以获取利差收益。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经济过热央行进行信贷额度控制、政府对过剩产能行业进行调控,或者经济下滑商业银行调整风险偏好时期。那些最终使用资金的企业大多为房地产企业、过剩产能行业中的企业或者面向国外市场的低端加工制造企业,很容易受外部环境和政策的影响而出现资金吃紧,甚至于断裂情况。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影响到那些向其提供资金的优质企业,恶化其财务状况,并引发贷款违约,给银行带来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商业银行必须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时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并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要求。

  渠道之三:担保机构出险拖累商业银行

  2014年过半,江浙地区联保互保风险尚未见底,四川民营担保公司又因涉及民间融资而陷入困局。担保正成为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诱发因素。归纳起来,担保引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有四种情况:第一,担保公司违规经营,从事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最终资金链断裂,丧失代偿能力,导致担保对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失效;此次四川担保行业困局正是缘起于民营担保公司利用民间理财公司或其他融资平台进行违规民间融资(参见图3);第二,担保公司过度担保;由于盈利来源单一,且担保费率较低,担保公司大多面临较大盈利压力,一些担保公司便超过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过度从事担保,在经济下行时期,不断增加的代偿风险将担保公司拖入财务困境,进而影响到银行贷款的安全;第三,同一行业或同一区域内的企业相互担保,形成担保链、担保圈,在分散单家企业信用风险的同时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当经济下行时,某家或某几家企业破产,引发连锁反应,导致一系列公司财务状况恶化,引发商业银行大量贷款出现不良(参见图4、5);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一些原本经营正常的公司也会因担保问题陷入困境,而这些公司大多为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有大量贷款,此时给商业银行造成的风险更大;第四,某些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超过自身能力过度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当出现多个代偿事件时,使得自身陷入困境,自身的贷款也因此出现违约。担保问题引发商业银行风险,很重要的原因,一方面是担保机构不规范经营,过度担保,另一方面是商业银行过多地被动依赖担保来防范风险,弱化了自身应该主动承担的风险管理职能。因此,在规范担保机构经营的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需要反思,科学处理与担保的关系

  渠道之四:传言引发银行挤兑风险

  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与生俱来具有脆弱性特征,在高负债经营模式下,一旦存款人集中支取存款,商业银行将陷入流动性危机进而破产倒闭。因此,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以及生存发展是建立在客户对银行的高度信心基础之上的。也正因为如此,加之银行业存在的“大而不倒”规律以及大型银行背后的政府隐性支持,大型银行出现挤兑的情况远低于中小银行,中小银行更容易受到冲击。外部市场的变化以及虚假传言都有可能改变客户对中小银行的信心,进而发生挤兑。在此情况下,民间借贷风险就有可能通过影响客户心理而将风险传染至商业银行,尤其是在居民金融认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去年发生的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挤兑风波,就是因为当地连续发生民营担保公司老板跑路事件,导致居民担忧银行安全,在出现银行倒闭传言的情况下,居民因担心资金损失而集中提取存款。此案例再次说明,不规范的民间金融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溢出效应,其风险极易传染至正规金融机构,即使这两类金融机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资金联系。因此,政府和监管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民间金融发展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正规的交易场所,引导其阳光化;在对规范的民间金融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对于违规违法的民间金融则严厉打击,逐步实现民间金融的规范发展。

  渠道之五:同业业务表外风险转向表内

  2013年以来,在宏观调控政策、信贷管控以及存贷比约束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迎来快速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当年资产增长的相当一部分均来自于此。尤其是那些有银行增信的三方受益权业务,更是因为将企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降低了资产的风险权重从而起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更是备受青睐。需要注意的是,同业业务并没有真正的将信贷风险从表内转移出去,以附有银行远期购买承诺的三方受益权业务为例(如图7所示),虽然信贷资产在出资银行和兜底银行分别以同业资产和表外承诺的形式出现,但最基础的企业信用风险并未转移出银行体系,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偿还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则兜底银行需要接盘,即从表外转移到表内。其他同业业务大体如此,一旦出现风险,就会转移到表内,给银行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同业资产所对应的企业大多为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以及有关矿产公司,当前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对于同业资产,大多数商业银行未能严格进行资产风险分类,并足额计提拨备,导致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抵御能力被高估。虽然5月17日下发的127号文和140号文对银行开展同业业务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但对于存量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同样不能忽视。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管理要求,基于基础资产的实质,进行准确的风险分类,并据此计提风险准备,同时,还应参照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要求,做好风险监测和排查,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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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道之六:刚性兑付下理财风险转至商业银行

  自2004年第一支银行理财产品发行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现快速发展,近五年来一直保持50%以上的增速,并于今年六月末达到近13万亿元的规模。可以预见,在利率市场化完全放开之前,由于理财业务远高于存款利率的收益率,仍将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加入,从而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理论上讲,在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只是受托代理角色,收取的是管理费,并不承担理财失败的赔付义务。但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我国买者自负机制未能建立,无论是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还是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均存在事实上的刚性兑付。在此情况下,纵使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披露和提示,理财产品对应的资产出现风险仍然会转嫁给商业银行。严重的如本金不能偿还,程度轻一些的如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率等,在投资者的强烈诉求和社会维稳压力下,商业银行均可能承担一定损失。为避免商业银行因未充分认识到理财业务的潜在风险,而盲目快速发展的情况,一方面监管机构应尽快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实施准入审批制和分类管理,对于那些自身资产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应限制其发展高风险理财业务。此外,对于存量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产品对应的基础资产的实质进行风险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空措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还需要加大投资者教育,尽快推动建立买者自负的理财投资文化,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潜规则,逐步提高理财的市场化程度。

  渠道之七:小贷公司风险传染商业银行

  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2008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开展小贷公司试点。这也是向民间资本放开金融领域,规范引导民间借贷的重要举措。在过去6年多的时间里,受益于广大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庞大融资需求,以及小贷公司灵活的经营方式带来的良好经济效益,小贷公司在全国实现快速发展,截至6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数量达到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而出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对小贷公司的扶持政策,如银监会将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从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提升到100%,同时对于达到一定条件的小贷公司还允许转为村镇银行。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也纷纷加大与小贷公司的合作力度,或直接向小贷公司授信,或购买其信贷资产。虽然小贷公司整体实现不错的发展,但随着去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尤其是地区性、行业性信用风险的暴露,相当部分小贷公司也因为前期发展势头太猛,风险管理不能及时跟上,而出现大量不良贷款,甚至于陷入经营困境。不容否认,小贷公司虽然经营灵活,但毕竟专业人员缺乏,金融业务后和风险管理经验不足,同时没有专业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指导,在经济下行周期面临较大风险压力。还有部分小贷公司经营不规范,涉及民间借贷,进一步加剧了经营风险。小贷公司出现信用风险将不可避免影响到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从未来一段时期看,小贷公司将呈现风险高发特点,需要引起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政府的高度关注。虽然小贷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其从事的是实实在在的金融业务,监管机构应考虑将其纳入统一监管,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避免因小贷公司大量出险影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安全。

  未来商业银行的风险来源不仅仅是自身表内的信贷资产,表外业务,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合作对手,乃至于民间借贷,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来源。在我国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格局下,正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行为都与商业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因为此,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这些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及其传递渠道,提前采取措施避免风险传染,确保经济下行周期正规银行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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