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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新制度下

发布时间:2012-09-11 22:41:02  来源:中国信息报  作者:张立辉
新闻导读:新版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有交易编码项目,但是没有交易附言项目,因此无法对相应境内付款交易实质进行详细描述。增加新版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交易附言一项,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资金用途,也为判断交易编码选择是否正确提供了有益参考。

  今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与此同时,国际收支申报相关的新涉外、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也正式启动。新制度实施以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总体平稳运行,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影响申报效率和申报信息质量。

  国际收支申报存在的问题

  第一,义务性报告降低申报信息准确性。

  新的制度下,企业在办理符合一定条件的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转口贸易等业务时,只在监测系统进行义务性报告。由于义务报告,降低了强制性,导致原本应该有的信息大量流失,降低信息准确性。以前银行对于预收货款的判断依据为是否有核销单。即便企业不主动说明此笔业务为预收货款,一般情况下,没有核销单的款项可以推断为预收货款。但现在取消核销单,银行无法判断是否是预收,如果仍坚持义务性报告,企业可以按照一般货物收汇申报,导致申报信息准确性降低。

  第二,新增的申报内容,容易被银行忽视。在本次启用的新凭证中,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已经无处可寻,取而代之的是境内收入申报单,至此,境内收付凭证完成了与境外收付凭证一一对应。

  《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也指明了境内收付款凭证的使用范围,除了原有的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外,非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外汇收付和贸易核查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也纳入了需要报送信息的范围。这意味着支付境内机构海运费等原本无需申报的业务,从8月1日起需要办理信息报送。这个变化如果在工作中不重视,就会出现漏报。

  一个容易出错的地方是: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非贸易核查项下的收付汇业务,付汇方需要申报,而收汇方不需要申报,只需生成基础信息即可。人工很容易把非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汇进行申报。

  第三,管理信息的概念不清。《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汇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简称42号文)中在第一条就指出:“从2012年8月1日起,境内银行应使用汇发〔2011〕49号文规定的新的涉外和境内收付款相关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和国际收支统计及管理信息申报,并通过新的接口程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各银行的相关业务系统中原本的核销信息栏也变成了管理信息栏。那究竟何谓管理信息呢?在49号文件的附件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指出,管理信息指的是因管理需要由申报主体填写的信息,这就是个循环定义。

  第四,“收入类型——其他”容易混淆。虽然有相关文件明确“其他”指的是“其他贸易融资”,但是一些银行经办人员在进行系统录入时,想当然地将“其他”理解为“除福费廷、出口保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4种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五,境内外汇款项数据报送管理职责不够明确

  49号文要求境内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业务均应进行申报。按照现行的基层外汇局组织架构,国际收支统计部门负责跨境收支统计,而货物货易监测部门也只采集涉及货物统计的数据,缺乏相关专业部门对非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内外汇收付款数据报送进行监管。

  新版金宏系统存在的问题

  首先,境内支出申报信息没有交易附言项目。

  新版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有交易编码项目,但是没有交易附言项目,因此无法对相应境内付款交易实质进行详细描述。这样无法依据交易附言判断交易编码选择是否准确,提高核查难度。

  其次,不利于全面掌握本地企业的全部跨境收支情况。

  上一个版本的金宏系统,能够查询到本地企业在本地和异地的所有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但是新版本的金宏系统,以“企业所属外汇局”为查询条件时,只能查询到本地企业在本地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查不到其在异地的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不利于全面掌握本地企业的全部跨境收支情况,主体监管作用难以发挥。

  最后,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标准库信息不标准。

  新版金宏系统在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和修改模块,提供了标准库对照显示差异及标准库下载本地的功能。但从实际操作看,系统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标准库信息不是完全准确,比如某公司的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标准库中显示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基层外汇局将企业标准库下载到本地会导致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某些信息错误。

  完善政策,提高信息报送强制性

  为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新政策将企业强制申报改为义务申报,但对于未履行义务申报的企业出台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只是对问题较严重的企业降为B类或C类。因此建议在相关管理办法中对企业不主动报送的出台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议尽快出台业务常见问题汇编。对于一些常见的、容易混淆的和较难操作的业务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新增的交易编码、管理信息给出明确的定义解释。

  与此同时,要明确境内外汇款项数据报送管理职责。

  建议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对于改革过程出现的新业务、新管理空白区明确分工,让外汇局的监管职能涵盖全部业务范围。增加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附言项。增加新版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中交易附言一项,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资金用途,也为判断交易编码选择是否正确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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