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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商业模式步步惊心:行业稳定基金应有怎样的构成?

发布时间:2014-04-02 16:32:1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高阳
新闻导读:信托业在稳坐国内第二把金融“交椅”的当下,转型已经迫在眉睫。信托业稳定基金对于退出机制是一项基本前提,而退出机制则是实现信托行业市场化的必备因素,对于信托业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信托业在稳坐国内第二把金融“交椅”的当下,转型已经迫在眉睫。

去年12月举行的2013年中国信托业年会上,监管层明确了包括行业稳定、生前遗嘱、产品登记等八项机制有望在今年适当时机逐一推出。业内认为,这八项制度的逐渐推出将为信托业的转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就信托行业稳定机制、超日债违约、刚性兑付等热点话题专访了中泰信托董事长吴庆斌,在他看来,多年来由“刚性兑付”的预期支撑起来的商业模式看似固若金汤实则步步惊心,一旦一家公司因为出现兑付危机而未妥善处置、导致经营失败从而使投资者受到损失,就会像蝴蝶效应一样由一单信托产品的违约演变成为整个行业的危机。

第一财经日报:今年“两会”期间,有来自金融界的委员提出要建立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信托业现在面临怎样的形势使得业界频繁提倡这项制度的推出?

吴庆斌:信托业经过近几年的爆炸式增长,资产规模已接近11万亿元,其中超过一半为融资类信托。如果预期“刚性兑付”在中期仍然需要维持的话,那么在今年经济下行、货币趋紧的条件下,宏观层面上,生产经营企业的整体杠杆率将较高、资金的期限错配将更严重。而具体到微观层面,一些资本金规模相对较小且股东实力不强或在出现风险时救助动机不足的信托公司,一旦有一单信托业务出现风险,便有可能因为资本不足而出现较为严重的流动性风险,那么很有可能危及到整个公司的经营。

同时,信托业所面临的特殊之处在于,其多年来由“刚性兑付”的预期支撑起来的商业模式看似固若金汤实则步步惊心,一旦一家公司因为出现兑付危机而未妥善处置、导致经营失败从而使投资者受到损失,那么极有可能影响到社会投资者对整个信托行业的预期,这种预期反应到投资者行为上很有可能造成恐慌从而使资金大量离场,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就会像蝴蝶效应一样由一单信托产品的违约演变成为整个行业的危机。

我们始终认为,长期以“刚性兑付”为基础的商业模式在未来是不可持续的,信托业若实现长远发展,必须从原来的类资产负债类业务转化为资产管理业务,然而转型从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转型过程中尤其需要防范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对行业的影响,为信托业的转型创造出相对稳定的宏观环境。正因为如此,在宏观经济形势不稳定的时期,信托行业稳定基金的出台才具有特殊的意义。

日报:信托行业稳定基金应有怎样的构成?其成立的意义是什么?

吴庆斌:在信托行业稳定基金的构成方面,考虑到未来信托兑付风险的发生频率与规模,稳定基金可由各家信托公司出资组成,而不需要再由央行、财政部或社会资金出资,在稳定基金的管理方面,应成立专门的信托业金融稳定基金有限公司承担日常的管理,公司应成立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建议可由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的机构代表、信托公司组成的理事会组成,若有需要,再加上央行的代表。

对于信托稳定基金经营的目的,则不应该简单理解为当某家公司的信托产品出现风险而不能兑付时,去做某种意义上的“最后贷款人”的概念,当产品出现风险时,仍然首先要由信托公司自身承担风险处置的责任,信托稳定基金的真正意义应在于,当产品违约引发公司经营风险,从而可能危及到行业稳定时,救助或收购出问题的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不良资产的剥离、处置并完成资产重组,在处置过程结束后,可对收购的信托公司以一定的对价由原股东再次收购,或者转让给其他的意向投资机构。

行业稳定机制虽然对于信托行业真正市场化意义重大,但这种制度仍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如果没有健全的退出机制,当出现较大的风险时就有可能使整个市场陷入混乱,从而引发传染性恐慌。监管层提出的行业稳定机制中的“生前遗嘱”,即是对退出机制建立的重要举措,但实现“生前遗嘱”的重要前提在于信托业稳定基金的建立,否则即使“生前遗嘱”机制中的处置设定足够完善,一旦出现风险时处置也无从谈起。因此,信托业稳定基金对于退出机制是一项基本前提,而退出机制则是实现信托行业市场化的必备因素,对于信托业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日报:3月初,超日债引爆首例公募债违约,这个事件对信托行业的“刚性兑付”有哪些警示?

吴庆斌:“刚性兑付”实际不是法律或监管的要求,而是市场潜规则。在“超日债”违约之前,信托市场实际上已释放出一定的“刚性兑付”的壁垒即将松动的信号。

债券市场与信托市场在本质上是两个不同的市场,第一,债券市场是公募市场而信托市场是私募市场;第二,债券市场有着非常活跃的交易所交易平台,而信托产品几乎不能流动;第三,债券市场在发行承销环节上,尽管信息披露与营销过程可能存在很多问题,但总的说来其信息透明程度高于信托产品;第四,债券市场中的主要金融机构,如作为承销方的券商,对金融产品的发行、信息披露负责任,但不参与产品的实际风险管理运营,而信托市场上信托公司对于发行的信托产品有明显的信用背书,对产品从成立到结束全程进行风险管理。以上的这些特点会对一个产品的违约成本产生决定性影响,实际上决定了信托产品的违约成本要远远高于债券类产品,因此无论采用何种手段,信托市场的违约可能性要低于债券市场。

债券市场中有非常多的信用债,信托市场上大部分信托产品的融资方均有较为充足的资质,信托公司除了考虑融资方的信用,通常还需要对方提供充足的实物资产的抵质押和其他担保手段,在产品设计上设置了有力的增信措施;另外一个重要区别是信托产品的委托人实际上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受托人将充分发行管理职责对风险进行处置,这要比债券产品违约后的风险处置结果更为有效。

 

由于债券市场和信托市场的相似度并不高,其违约成本存在显著差异,风险处置方式也有较大区别,因此债券市场的违约并不会过多地牵连到信托市场,但这种违约事件的出现,将会对信托市场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未来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的行为将会更加谨慎。(《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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