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健翔;巴曙松;朱元倩
摘要:本文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发展的视角对银行资产组合的风险暴露集聚进行研究,并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对中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的数据进行监管测度。研究发现,大额风险暴露监管包括三个重要因素,分别是:交易对手方的识别、合格资本的定义、风险暴露的范围。新框架是对巴塞尔协议III在集中度风险监管方面的重要补充,同时监管测度结果显示,中国现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主要针对贷款集中风险,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新框架尚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暴露的监管门槛与上限,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敏感性,同时注重监管的适度性。
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3月发布了《大额风险暴露的测度与控制监管框架》(征求意见稿),旨在降低银行在面临同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突然违约时所造成的最大损失,维持银行持续经营,同时缓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间的危机传染,维持金融稳定。该监管框架也是对近来加强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回应,特别对影子银行所涉及的资产证券化、集合投资(CIU)等方面的大额风险暴露进行了关注。
一、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演进
早在1991年巴塞尔委员会就根据监管实践制定了《大额信用风险暴露的测度与控制》监管指引,随后 1999年巴塞尔委员会又发布《从亚洲危机中汲取的监管教训》的报告,指出对风险集聚方面监管不力是导致此次危机的重要原因。
在巴塞尔II中,集中度监管体现在第二支柱的要求中,并说明了集中度风险是指任何有可能给银行造成巨大亏损从而危及其正常经营的单一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集团。同时指出信用风险集中是集中度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要求银行定期对其主要的信用风险集中进行压力测试。但巴塞尔II并未明确提出集中度风险的监管上限以及监管报告的门槛等量化指标。而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III中,仍然将集中度风险的监管放在了第二支柱,并且从信贷集中风险扩大到所有具有潜在集中风险的因素,但并没有形成硬性约束。
正是由于在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中没有制定统一的量化监管要求,加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体系存在一些差异,各国对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程度有所不同,并且对关联交易对手方的界定上也多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从而导致了各国监管上的差异。这些差异导致在大额风险暴露的测控上难以沟通合作,加剧了大额风险暴露向全球系统性风险转化的可能,同时在监管力度方面,存在某些国家(地区)监管趋严,而另一些则监管不足,造成各国所承担的金融稳定责任失衡,产生监管套利。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统一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是金融危机后对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重新审视,对各国乃至全球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概念
巴塞尔委员会将那些超过银行合格资本5%以上的风险暴露定义为大额风险暴露,而为研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首先应明确交易对手方的识别、合格资本的定义、风险暴露、监管门槛与上限这四个重要的概念。
(一)交易对手方的识别
2013年发布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对交易对手的定义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确认,一是实际中的控制权,二是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当银行陷入危机时,往往会发现危机前看似独立的多个交易对手实际上是关联的,从而可以看成同一交易对手,因为关系密切的各个交易对手之间的业务或资金联系,会使银行数笔大额风险实际上连成同一风险。所以对于识别关联交易对手方,实际中的控制权和经济上的依赖权都至关重要。其中,实际中的控制权是指在关联交易对手方群体中,存在一个交易对手方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其他交易对手方;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是指若某个交易对手方出现财务危机时,特别是筹资或还款上出现问题,会导致其他交易对手方也面临筹资或还款上的困难。通过对多个交易对手方之间的实际控制权以及经济依赖的识别来确定关联交易对手,并把这些具有关联性的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加总计为同一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对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有效性十分重要,可以说是约束大额风险暴露的重要基础。
(二)合格资本的定义
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目标是银行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能够有效吸收非预期损失,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的合格资本(eligible capital)定义为巴塞尔III框架下定义的核心一级资本或者一级资本,这与巴塞尔III对资本质量要求的提高和提升资本损失吸收能力的理念是相一致的。
(三)风险暴露的定义与测度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原则,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规定风险暴露的范围应包含所有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下需要消耗银行资本的风险暴露。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下的风险暴露均应纳入新框架,这其中包含了银行账户表内非衍生资产,银行账户传统表外承诺,交易账户中按盯市法衡量的头寸,交易账户中按盯市法衡量的期权,以及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结算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等。
大额风险暴露不仅来自于对特定资产的直接投资,即直接风险暴露,其也来自于通过投资某实体间接持有标的资产而产生的特殊风险暴露。这类风险暴露主要包括集合投资、资产证券化以及类似金融产品,衡量这类交易的大额风险暴露,关键在于识别潜在风险来源,透过复杂的金融交易识别交易对手并对同一交易对手的风险总敞口进行测度和约束。对此巴塞尔委员会引进透视法(LTA)来确定潜在交易对手方以及风险来源。
特别地,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要求银行识别集合投资、资产证券化等特殊风险暴露的“额外风险(additional risks)”,这类风险与金融交易的自身结构有关,例如来自基金经理的风险(道德风险或者同时管理多支基金导致投资风格相同)、信用担保提供者的风险等。然而,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并未就此制定具体的计算方法。在计算风险暴露方面,巴塞尔委员会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不允许使用内部模型作为计算风险暴露的基准。
(四)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门槛与上限
在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发布之前,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以及《核心原则的方法》中建议大额风险监管报告的门槛为银行监管资本总额的10%,监管上限为监管资本的25%。
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框架主要从两个方面缩紧了上述标准:第一,将监管资本总额改为核心资本或者核心一级资本;第二,将监管门槛下调到5%。具体的监管门槛和上限如下:
而且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的大额风险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实行更为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限制,即监管上限为10%~15%的合格资本,比普通银行降低了10~15个百分点。并且鼓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管上限,也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加强风险上限监管。
三、对中国的监管启示
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是巴塞尔委员会在金融危机之后针对集中度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制定的有效监管措施,也是对现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补充,对于识别交易对手、约束集中度风险、控制非预期损失、预防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该框架的研究分析,可以为中国银行监管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一)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的实施影响
为了能够深入分析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对目前银行监管的影响,本文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对中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的数据进行监管测度。
测度结果表明,在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报告门槛方面,BCBS新标准远低于核心原则制定的监管报告门槛。总体上BCBS新标准所制定的监管报告门槛比核心原则降低了近三分之二,可见巴塞尔委员会旨在对潜在大额风险暴露进行监控,使监管更具前瞻性和预防性,并且试图对集中度风险进行全面监督。而中国目前的集中度风险监管并未制定类似的监管报告门槛,只是要求银行定期汇报最大一家贷款客户和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贷款数额、地区集中度、行业集中度等信息,从贷款总量和投向上进行监督。
在监管上限方面,与BCBS新标准以及核心原则相比,中国对单一贷款客户的监管上限最为严格,但其主要针对贷款类的大客户,风险暴露统计口径较窄,同时主要约束单一客户,对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监管上限也是直接加总,未考虑关联性。而BCBS新标准的监管上限与核心原则虽然都采用25%合格资本的上限,但由于BCBS新标准将合格资本从资本总额变为一级资本造成实际上限下调,而且如果巴塞尔委员会最终决定采用核心一级资本的话,会进一步降低监管上限,使监管更为审慎。
另外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也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监管上限作了大幅度的调整。经过本次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系统重要性银行对于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以及其在金融危机期间对危机传染的助推作用,促使委员会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缓解大而不倒问题。
(二)对我国的监管启示
中国现行集中度风险监管与新框架有较大差距,实施新框架需要考虑多方面问题。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在落地巴塞尔III时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对巴塞尔III的实施是面向所有银行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也不例外,这就不可避免地对不同类型的银行产生不同的监管影响,尤其会使中小银行面临较大压力。对于中小型银行而言,集中度风险主要在客户集中度、区域集中度方面,中小型银行客户面较窄,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多受地域限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行政干预,贷款大多偏向于地方主导产业,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集中度风险也较为突出。所以大额风险暴露监管上限等硬性指标可能会倒逼中小型银行去寻求信用质量较低的客户追求达标,这反而增大了非预期损失的可能,对银行的持续经营造成威胁。
其次,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中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普通银行进行差别监管,在监管门槛相同的情况下,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上限比普通银行下调了10~15个百分点,旨在降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之间风险传染性。从中国目前银行业的集中度风险监管来看,这无疑会增加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实施负担,短期内对其经营业绩造成影响,但从长期来看,将会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注重集中度风险测控,增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抗风险能力。
最后,在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方面,大额风险暴露新框架将在2019年1月1日与巴塞尔III同时生效,而且彼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过渡也已完成,将是银行监管的又一里程碑。这一较长的监管过渡安排给予中国的银行充分的调整适应时间,并且监管当局可根据新框架制定新的大额风险暴露披露机制并逐步实施,在提高商业银行信息透明度的同时考察各银行的实施进展,及时解决实施困难,增强大额风险暴露的可控性。随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落地实施,中国在大额风险暴露方面的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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