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电子杂志
2013-07-11 星期四 农历六月初四 繁体版

中国财资管理网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财资管理网 >> 资本市场 >> 正文

打造升级版证券法 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

发布时间:2013-11-29 09:58:0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新闻导读: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提出了《证券法》中保护金融消费者规则的初步构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证券法》修改在规定注册制的同时,应当确立起三大注册豁免,即私募发行注册豁免、小额发行注册豁免以及区域性发行豁免。

  要有大视野

  证券法修改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前瞻性和适应性

  在第四届“上证法治论坛”的专题讨论环节,与会人士就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等进行了讨论。

  在“证券发行制度”和“证券上市与多层次证券交易场所制度”的专题中,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主任陆文山指出,证券发行注册制肯定不是简单的登记生效制,各个国家和地区实行注册制改革做法都不完全一致,但都有一个基本的特点,就是股票发行审核一定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

  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付彦认为,现行证券退市制度过于简单、刚性,限制了交易所根据自身定位设计不同退市标准的空间,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内在需求相冲突,应当按照市场化思路,取消证券法关于退市标准规定,将退市标准决定权归还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上市规则加以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证券法》修改在规定注册制的同时,应当确立起三大注册豁免,即私募发行注册豁免、小额发行注册豁免以及区域性发行豁免。

  在“完善基础性制度,推进证券行业创新”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的专题中,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主任陆泽峰指出,证券法修改要有大视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思路,做好顶层设计,力求未来证券法能为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打开空间,能够“管”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同时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态势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要求,增强证券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燕认为,加强证券投资者保护应首先建立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市场交易基本商事法律规则,如证券账户财产保护制度、集中化交易制度、推动创新的金融担保制度和清算财产破产豁免保护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认为,应当按照“实质证券”规制的理念,确定对证券产品的“功能监管”,引入“集合性投资计划”的概念,将证券的认定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华安基金督察长薛珍认为,应当以市场化的原则修改完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制度,提高投资者的“买者自负”理念,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平等执法,有关证券机构监管措施和处罚规定要更富弹性。

  在“证券市场监管执法”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专题中,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认为,建立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制度,对于提升证券行政执法效率、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在《证券法》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需要从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适用情形、条件、和解程序、利害关系人保护机制、和解结果的效力和执行等方面做出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总监卢文道认为,在证券法修改中,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监管执法转型的大背景下,界定好交易所的属性和职责,定位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坚持市场化和法制化并重的价值取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中国的证券监管执法机制需要“公私协同”的创新思维和现实探索,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示范诉讼、创新的公益诉讼和改良的代表人诉讼都值得借鉴和尝试。

  (本版稿件由朱宝琛采写)

上一篇:财政随意补贴上市公司对... 下一篇:保护投资,共建法治资本市场
想快速阅读本站最新新闻资讯吗?点击右侧RSS订阅本站相关栏目新闻 打印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