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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升级版证券法 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创新

发布时间:2013-11-29 09:58:08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新闻导读: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提出了《证券法》中保护金融消费者规则的初步构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认为,《证券法》修改在规定注册制的同时,应当确立起三大注册豁免,即私募发行注册豁免、小额发行注册豁免以及区域性发行豁免。

  杜万华:

  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资本市场是高度法治的市场,要继续发挥好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就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审判职能的发挥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和要求,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

  至于如何更好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促进资本市场发挥其对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杜万华认为,首先是彰显交易规则、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资本市场交易规则得到普遍遵守。对于破坏资本市场秩序、损害其他交易主体权益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虚假称述、欺诈客户、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规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泄露内幕信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诈骗他人买卖证券等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坚决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市场创新。在司法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资本市场的客观规律,尊重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注重市场对于交易价格形成的主导作用,促进资本自由流动,维护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和公平性。对于资本市场的交易合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否定其效力。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满足不同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种合法证券交易形式。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当注重运用司法手段防范资本市场风险,为营造充满活力且和谐有序的现代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第三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在维护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实质公平,依法规范中介机构、大股东等特殊主体的行为,依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等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应当继续坚持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使不诚信行为不仅要受到市场的否定,还要受到司法的否定,树立资本市场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

  第四,支持执法监管,参与规则制定。人民法院要对监管机构依法监管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支持。支持、协助立法机关修改、完善《证券法》等法律,并通过制定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在规范和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对于资本市场中的新事物,人民法院既要加强顶层设计,予以合理引导、有效规范,又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保护市场活力,适时提出修法建议,制定司法解释,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交易规则。

  第五是深化司法改革,服务资本市场。人民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同步开展,相互协调,共同推进。

  要关注“关键条款”

  修改后的“关键条款”,要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经济利益,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使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自上一次证券法修订,已经过去近8年的时间,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文已不能适应现实的市场发展需要。证券法修改的重点是什么?该如何完善?在28日举行的“上证法治论坛”,与会人士就此发表了精彩的观点。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表示,分析一部法律的全部条文,可以按照20:80规则,分为“关键条款”和“一般条款”,即20%的条款对立法目的产生80%的作用,80%的条款只发挥20%作用。

  “这种观念是否适用于《证券法》的修改呢?我认为也是适用的。” 吴志攀表示。

  他同时指出,《证券法》修改的目的就是要更好地发展证券市场的作用,使其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与投资人的期待相吻合。证券市场投资人的最期待莫过于投资利益严格保护和有效保护,使权利不受侵权的危害。其次,是对侵权者及时处罚和有效赔偿。但是现有《证券法》中的这类条款对投资人的保护效果还显不足。

  “此类条款就是《证券法》中的‘关键条款’,我们应该投入80%的精力修改和完善。” 吴志攀表示,如果这次修法工作,能够按照这样的思路进行,让修改后的“关键条款”,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经济利益,并以此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使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次修法的效果就能达到事半功倍。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表示,《证券法》修改应该坚持市场化方向,要通过修改进一步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鉴于此,他提出要着重解决十个问题:第一,要扩大证券范围,拓展证券概念的外延;第二,证券应该从公开发行拓展到非公开发行;第三,证券发行核准制应该改为注册制;第四,证券市场场内交易要拓展到场外交易;第五,要适当放宽收购的条件和限制,促进股权的分散化;第六,应该设立专章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七,强化信息披露;第八,强化《证券法》的责任机制;第九,政府要将工作重点放在证券的监管上;第十,充分发挥自律中介机构的作用、交易所的作用,放松政府的管制。

  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表示,《证券法》修改中应当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并提出了《证券法》中保护金融消费者规则的初步构想。

  “具体来说,应主要集中于对以下几方面内容的规定。”王利民表示,第一,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第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第四,建立金融消费者售后服务制度。

  中国证券法学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郭峰表示,在本次修改《证券法》时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构公开发行审核制度,取消事实上的审批制,建立注册制。他认为,实施注册制,彻底废除被市场、媒体和学者们所诟病的事实上的发行审批制,将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次革命性突破,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些制度性障碍也许可以进一步得到化解。

  他同时表示,各方必须破除对注册制的认识误区:一是认为注册制是放松监管,会导致市场混乱;二是认为注册制只能向证监会注册;三是认为注册制改革非常困难,需要所谓的“稳步推进”。

  “随着我国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还应考虑建立发行注册豁免制度。”郭峰同时指出,在注册制下,金融商品应当不限于现行证券法规定的股票,而应扩展到所有投资性证券。此外,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必须建立起功能性监管机制。

  此外,郭峰指出,证券法改革的中长期目标是适应中国金融资本市场混业经营、统合监管和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制定出一部《金融商品发行和交易法》,以取代现有的证券法。这是为了做大做强中国金融资本市场,提高中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学术界、实务界和监管部门、立法部门应共同努力的方向。

  中国证监会首席律师、法律部主任黄炜在主持中指出,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配套法律制度,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任务,核心是针对不同公众化程度的证券产品设计不同的发行和上市机制,同时还需要强化以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监管,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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