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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信息披露:百尺竿头 仍需更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2-10-14 21:53:46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新闻导读:”  据了解,部分企业甚至未连续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如“05华润债”的发行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以及“10中钢债”的发行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的财务数据还是2009年年末的。毋庸置疑,企业债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的财务信息披露比较滞后或者不完整,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于企业信用的风险判断和信用债券的定价。

  “交易源于信任,信任源于了解”。这句话应该适用于所有市场,债券市场自然也不例外。在中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信息披露机制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正逐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所认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市场上仍存在着“应披未披、应披迟披”,甚至部分债券信息完全不披露等现象和问题。关注上述现象和问题的市场人士认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了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桎梏之一。

  债市信息披露尚处于起步阶段

  近年来,包括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等在内的各监管部门对于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的关注程度,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升,在制度建设方面也作出了诸多建设性的努力,并制定了相对规范的信息披露规则。但是由于债券市场发展和制度建设时间较短,市场参与者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尚未达到欧美成熟市场的水平,因此,目前还很难完全做到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一定程度上讲,我国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体系与意识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环节,年报、季报披露不及时现象依然存在,重大事项披露似乎也没有一套严格的标准。”中国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任翀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类现象的存在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和热情,而投资者的多寡以及参与力度,是任何一个市场成长壮大并保持繁荣的最根本要素。

  事实上,债券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应披未披、应披迟披、完全不披露等现象和问题并不在少数。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分析师杨丰向本报记者表示:“以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旗下成渝高速股权划转为例,2011年3月29日,成渝高速发布公告,四川高速持有的31.88%的成渝高速股权已过户至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四川高速(10川高速MTN1和10川高速MTN2)却未见相关信息披露,直至2011年4月才发布相关公告。”

  比“四川高速”事件更让市场熟知的当属“海龙事件”。“山东海龙事件同样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问题,募集资金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财务信息披露存在欺诈和虚假记载行为。”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这种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对整个信用债市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的姗姗来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内债券发行人对于信息披露的忽视和对债券投资者利益的漠视,彰显了我国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一些漏洞。”杨丰进一步分析称。

  企业债信息披露状况差强人意

  “发改委主导的企业债信息披露情况较差”,已是目前业内的普遍共识。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发改委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定期财务报告的披露,大部分企业债发行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

  有数据显示,截至9月5日,存续企业债发行人一共有755家,而未披露中报的约占一半,若剔除其中发行过短融中票的发行人,实际上披露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则更少。

  对此,易方达基金固定收益部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部分城投债和企业债的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有的城投债和企业债信息披露不及时、内容不规范。”

  据了解,部分企业甚至未连续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如“05华润债”的发行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以及“10中钢债”的发行人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的财务数据还是2009年年末的。

  毋庸置疑,企业债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的财务信息披露比较滞后或者不完整,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于企业信用的风险判断和信用债券的定价。“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是债券市场健康快速发展的基石,目前有些债券信息应披不披,或者迟披,这不利于良好债券文化的形成,对投资者来说非常不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从何谈起呢?”也有基金经理向记者如是抱怨。

  对于如何改进包括企业债在内的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信息披露现状,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各管理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及相应的惩罚机制。“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必须由统一的规则来约束,并且信息披露规则应该具体、详细、完整,同时配套相应的惩罚机制,否则企业对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不强,仍会遗漏信息的披露或者不披露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上述易方达基金人士也透过本报记者建议,“三大债券发行监管机构能够在信息披露上形成合力,共同制定相关信息披露指引,推出标准化的信息披露格式,这有利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监管者、债券投资者、市场第三方机构方便获取和使用相关数据和信息,从而提升整个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要有较为严格的奖惩机制,特别是惩罚机制,对于那些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规定内容的发债主体,要有严厉的制约措施,比如公开谴责、暂停债券发行资格等等。”

  私募债信息披露范围急需扩大

  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市场的发展空间。毫无疑问,我国债券市场需要进一步构建多层次产品、多元化投资者的格局。正如有市场人士所作的比喻——“鲜花有蜜蜂采,牛粪有苍蝇叮”。“苍蝇”代表高风险偏好者,与之对应的“牛粪”则代表高风险债券。不同投资者的偏好不同,在债券市场,需要“牛粪”与“鲜花”和谐共存。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份,沪深交易所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正是市场所谓的“牛粪”。这坨“牛粪”的横空出世,无疑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不过,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整个中国债券市场格局,而同时违约事件也有可能加速到来。

  在不少市场参与机构看来,私募债试点初期,为了防范风险,投资者仅限于数量不多的合格投资者,并仅在这些投资者之间流通,相应的信息披露也只面向这些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讲,私募债产品设计在现阶段有一定的合理性。

  据记者了解,私募债不面向全市场披露信息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减少信息披露成本,为中小企业减负;二是私募债是面向数量有限的投资者发行,并在其间交易,财务报表只向合格投资者公布即可,无需向整个市场公布;三是国际惯例,美国大量的私募债就是采取只向合格投资者公布而不面向全市场公开的方式。

  而让人费解的是,有别于美国私募债投资者数量,沪深交易所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不多于200人。而根据相关统计,目前7万多亿元的国债存量中,绝大多数国债的投资者也都少于200人。由此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以说是“公募的发行方式,私募的披露方式”。

  对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业务总监刘凡向本报记者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既不评级,也不披露财报,市场投资者很难接受此类债券。目前是通过担保这种变通的方式来吸引投资者。而可想而知的是,一些中小企业自己独立找到大企业为其担保的概率有多大?这种担保的可持续性有多强?“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上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话,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很难推广开来的。而且据我了解,有市场交易主体强烈要求改变这种不面向全市场的信息披露方式。”刘凡向本报记者表示。

  与上述观点相类似,前述易方达人士则表示,“从国外私募债的发展经验看,私募债也需要评级和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目前的私募债限定了投资者数量和流通范围,而这种设计机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私募债流动性天生相对较低,进而导致投资者对此债券品种欢迎度不高,增加其发行难度,限制其发展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要推动私募债做大做强的话,就要提高其流动性,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其中。而这就需要扩大私募债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所以,建议相关监管层应鼓励私募债发行主体主动向市场披露包括财报在内的重要信息。

  事实上,包括在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这类债券产品既无评级要求、又不公开财务信息等,这在成熟资本市场已是惯例,因为该类债券的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具备可靠的内部评级体系、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和长达上百年的投资经验积累。

  “而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时间较短,投资者对于资本市场的理解、分析、判断力仍处于学习提高阶段。”任翀向本报记者表示,如果监管层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机制,市场发展的道路可能会更加崎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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