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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顶金融掮客“吴小军”,两单获利3亿顾问费!只判6年

发布时间:2017-12-26 14:52:05  来源:  作者:
新闻导读:最近,江苏检察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吴小军的判决文!这人可能很多人不熟悉,但要说起他涉事的相关机构和企业都是大名鼎鼎!但一个周旋与各大机构的红顶金融掮客,获利不菲!2单业务就赚3亿顾问费!

来源:江苏检察院 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最近,江苏检察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吴小军的判决文!这人可能很多人不熟悉,但要说起他涉事的相关机构和企业都是大名鼎鼎!但一个周旋与各大机构的红顶金融掮客,获利不菲!2单业务就赚3亿顾问费!

 

何方人?且看判决书!

 

2017年9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单:获利3亿顾问费

 

苏宁10亿融资牵线,获利7800万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小军在担任农银国联无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国联)总经理期间,利用本公司与苏宁集团接洽并提供融资服务的便利,得知苏宁集团有10亿元融资需求,遂安排工作人员周海兵以苏宁集团需融资5亿元项目立项上报北京总部。

 

在北京总部作出暂缓决议后,吴小军个人决定私下运作苏宁集团融资项目。吴小军联系了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并由该行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大连银行作为出资行,安徽国元信托(以下简称安徽国元)作为信托通道。

 

2012年7月19日,苏宁集团与安徽国元达成借款10亿元的借款合同;相关各方也分别达成资金信托合同。吴小军通过其朋友黄飞控制的如皋港务集团下属中港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宁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2012年7月和9月,苏宁集团依照约定分别将5000万元和3500万元财务顾问费汇至江苏中港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有580万元通过江苏金海岸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直接汇至吴小军账户,剩余款项中的7220万间接通过吴红军账户交付给吴小军,吴小军非法获取顾问费7800万元。

 

南京丰盛;30亿融资项目,顾问费2.3亿!

 

2012年6月份,吴小军经原省农行同事王春林引荐,结识了南京丰盛集团老总季昌群。经过吴小军和季昌群的商谈,初步认为可以用丰盛集团的六合文化城项目融资。吴小军遂安排农银国联的李亮和丰盛集集团对接,并完成项目的尽职报告。

 

2012年9月经北京总部风险合规部审核,认为该项目有风险,未立即批准该项目实施。在与丰盛集团的接触中,吴小军得知丰盛集团需要在年底前融资30亿元,遂决定利用自己实际控制的来恩公司来完成丰盛集团的30亿元融资项目。 吴小军接手该笔业务后主要联系了宏源汇智公司落实项目的资金方和过手方,以安徽国元为信托通道和放款单位,确定了融资各方的利率。

 

为确保自己的收益,吴小军将自己的收益通过两个部分拆分实现,一部分由来恩公司和丰盛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一部分由来恩公司和安徽国元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在吴小军的斡旋下,丰盛集团所需的30亿元融资项目分别在2012年11月,由丰盛科技与安徽国元签订了8亿元借款合同;2012年12月丰盛科技和安徽国元签订了12亿元的借款合同;2013年1月丰盛投资集团和安徽国元签订了10亿元的借款合同。在这三笔借款合同的同时,丰盛集团下属的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与来恩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在相关一揽子借款协议中,来恩公司又与安徽国元签订了财务顾问协议。

 

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江苏省房地产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陆续支付给吴小军及其指定账户共计13105.8万元(预扣税款814.2万元);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安徽国元信托共支付来恩公司财务顾问费共计10013.979453万元。吴小军从该项目中非法获利23119.779453万元。 

 

2012年11月份,吴小军为运作丰盛集团30亿元融资项目,联系了宏源汇智公司的胡挺寻找重庆农商行作为出资方,民生银行苏州分行作为名义担保方,并与安徽国元、过手方重庆光大银行等机构确定收益比例在第一笔融资8亿元时,吴小军为了掩盖该30亿项目系农银国联的业务,在与胡挺的电子邮件中要求胡挺保密。2012年11月底,在北京和胡挺见面时确定给予胡挺个人好处费700万元。后由吴小军控制的来恩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2013年2月22日、2013年3月28日、2013年7月17日,分别汇款180万、100万元、150万、262.5万至胡挺指定的上海坤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挺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吴小军扣除税款7.5万元,合计692.5万)。 

 

只判了6年,处罚金300万!

 

一审法院判决吴小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吴小军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吴小军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采纳二审检察机关意见,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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