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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清查人身险失效保单

发布时间:2014-08-05 16:30: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新闻导读:为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公司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字负责”,保监会要求。

  失效人身险保单要限期清理。

  为了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中国保监会决定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昨日,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2015年7月15日前,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将第二阶段的清理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分别报送保监会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

  这次清理范围包括1999年6月10日以后签发生效、截至2014年6月30日24时、所有缴费期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失效保单。

  所谓失效保单是指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以及效力中止满两年可以终止的保单。

  保监会表示,清理重点包括:第一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未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简称短期失效保单);第二阶段清理重点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客户未得到有效通知的失效保单(简称长期失效保单)。有客户签字确认的书面回访单、回访录音等有效回访记录材料的称之为有效通知。

  此次清理工作安排包括三部分:自查摸底、第一阶段清理、第二阶段清理。

  具体时间是,今年12月15日前,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将第一阶段清理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分别报送保监会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2015年7月15日前,各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将第二阶段的清理情况报告、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分别报送保监会消保局和当地保监局

  据悉,清理情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清理结果说明、存在问题及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等。根据情况开展长期失效保单的清理工作。

  保监会认为,各公司要充分认识此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包括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有序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全面、准确完成材料报送,做到底子清楚、分类准确、填报详尽。

  “公司失效保单清理专项工作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统计报表和数据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字负责”,保监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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