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种模式从保险资金端看风险相对较小,但上述高管指出:“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等于给城商行提供了一种信用,目前市场上并未听闻有违约的情况出现,相对而言保险公司的这种通道资金还是很安全的。目前这种通道资金规模还不大,但是如果规模增大之后,会存在风险。”
他举例说:“例如,一些商业银行的存单质押融资如果违约,会传导到保险公司导致同业存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一位业内分析人士表示:“《通知》主要是针对存单质押及其他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方面的风险。”
针对风险,《通知》还指出,银行存款托管机制方面,保险公司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另外,《通知》还强化了交易对手资质,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甚至设立商业银行“警示名单”,即将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同时,存款银行的标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即在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以及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再投资级别以上要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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