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电子杂志
2013-07-11 星期四 农历六月初四 繁体版

中国财资管理网

您所在的位置:中国财资管理网 >> 风险管理 >> 正文

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3510元,会计如何入账?

发布时间:2018-11-22 23:20:05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新闻导读:好多会计问类似的问题: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如何做账?
疑  问

 

 

 

好多会计问类似的问题:公司购买了一部手机,如何做账?

 

专家回复

 

也应该分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用于日常经营与管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当期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注意:

手机由于更新换代比较快,一般不建议计入“固定资产”,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用于员工发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职工薪酬,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元

 

注意:

用手机当做福利发放职工,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代扣“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3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元

贷:银行存款            3510元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51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元

 

注意:

购买的手机用于随机当做礼品送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应当按照“其他所得”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情况:

购买的手机,取得发票为个人抬头,属于个人消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计入公司费用。

 

政策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财税[2011]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作者:郝守勇

上一篇:大数据的应用对企业税务... 下一篇:最后一页
想快速阅读本站最新新闻资讯吗?点击右侧RSS订阅本站相关栏目新闻 打印 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