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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需向纵深推进

发布时间:2012-10-09 12:16:23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
新闻导读:“目前保险业参与和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下,保险业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可为。”9月28日,在由河北保监局、河北省综治办、中国保险学会联合主办的“保险与社会管理创新高层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作了如是表示。

  “目前保险业参与和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仍然存在深度不足、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在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下,保险业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大有可为。”9月28日,在由河北保监局、河北省综治办、中国保险学会联合主办的“保险与社会管理创新高层研讨会”上,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作了如是表示。

  周延礼指出,全行业应当深刻认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农业保险,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和治安保险,探索推进巨灾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深入。他同时强调,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服务为本,在服务品质上下功夫,努力开发社会满意度高的保险产品,建立科学的保险服务质量和评价体系,继续推进行业服务标准化,加强保险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从而取信于消费者和社会。

  他还指出,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制度机制。应当建立由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风险共担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改变目前由国家单一承担的局面,提高灾害的救助补偿能力。同时,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强化保险业与消防、气象、防震、抗汛等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应对重大风险事故,减少社会公共灾害造成的损失。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长瑞认为,近年来,河北保险业通过发展相关保险业务,在保障河北省经济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风险管理、协调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社会管理创新不能缺少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凭借较为成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可以有效承担政府委托的社会管理的经办事项,弥补社会管理的短板,从而提高社会效率,保障社会各个环节正常运行和稳定有序开展。他同时认为,保险业参与社会创新管理必须加强创新,激发行业活力,在提高全社会保险意识,增强保险业自身能力以及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孙沛城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保险业自身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从补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防灾救灾体系管理、参与化解社会纠纷、保险机构代办服务、保险资金运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据河北保监局局长吕宙介绍,自2010年以来,河北保险业在总结邯郸磁县“一分钱创安工程”的经验基础上,在全省启动实施了“保险护城河工程”,推进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建立了辅助首都周边社会安全管理的保险服务体系,实现了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行业得发展的多方共赢效果。

  他表示,“保险护城河工程”特别是治安保险业务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较大的范围得到推广,离不开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综治部门的统一组织、调度和支持,也离不开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的通力合作。更重要的是,推进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能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或强制手段,而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增强保险机构参与社会管理的自发性和主动性。

  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教授郝建国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社会管理手段日益受到挑战。从新的背景下认识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提高认识,把保险公司看作是社会管理的合作伙伴,自觉赋予其社会管理职能,帮助其规范发展,提高其服务能力,从而发挥其社会治理的协同作用。

  他认为,应当把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相结合,摒弃“包打天下“的奢望,树立科学开放的社会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应当广泛宣传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成效,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懂保险、用保险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保险的认识水平,增强运用保险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意识。从保险行业来说,应当自觉增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意识,加强自身的规范发展,特别应当对转型期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的深入研究,为社会提供针对性的优质产品和服务。

  在此次研讨会上,不少业内专家学者表示,目前,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广度、深度还不够,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需要从行业自身、制度保障、政策环境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从保险业来说,应当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构建普惠的保险服务体系,提高社会管理参与能力。同时,国家应当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顶层设计,通过全国性的立法扩大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和领域,建立全国性火灾公众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范围广泛的强制保险制度。

  此外,发挥保险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与作用,政府支持是关键。因此,应当进一步实现由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在公共安全、社会应急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能,并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森林保险等险种的财政补贴力度,减轻保险业税负,对商业健康、养老保险实行延迟纳税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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