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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税制比较

发布时间:2012-09-12 22:51:13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熊鹭
新闻导读:离岸金融业务指在一国金融市场从事不是所在国货币的金融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等。目前,国际上对外币离岸金融业务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每种模式的税收政策优惠程度都存在较大差别。

  离岸金融业务指在一国金融市场从事不是所在国货币的金融业务,包括离岸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衍生金融交易业务等。离岸金融业务可分为外币离岸金融业务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两种。全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有利于深度参与国际金融竞争并在国际金融活动中取得一定的话语权。

  我国的外币离岸金融业务始于1989年,经历了初创阶段、发展阶段、整顿阶段和重启阶段。到目前为止,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仍局限于4家商业银行所从事的离岸银行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经之路,方兴未艾。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

  我国离岸金融税收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外币离岸金融业务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都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外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在我国已有23年的历史。近几年,天津港保税港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等在发展离岸金融业务上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但并没有制定针对发展外币离岸金融业务的优惠税收政策。对首批试点的招商银行等从事外币离岸金融业务曾经试行免征营业税、享受企业所得税10%的优惠政策已于1995年底到期。此后,对外币离岸金融业务适用的相关税率,坏账税前扣除比例等税收政策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既没有单独的处理离岸金融业务税收规定,也没有统一的适用商业银行处理离岸银行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我国外币离岸金融税制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是离岸贷款的核销问题。离岸银行业务有其特殊性,一笔离岸贷款有可能涉及国内国外的法律,如果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有些难以收回的离岸贷款可能无法核销。

  二是分账核算问题。《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银行业务应分账管理,年终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税后并表。这一规定为对离岸和在岸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打下了基础,但实务中银行往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将离岸和在岸的收入与支出进行合理划分和配比。

  我国对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也没有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出口型的金融业务既没有给予免税,也没有实行零税率,这将削弱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不利于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国际离岸金融税制的经验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策的支持。各国为发展离岸业务甚至建立离岸金融中心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自由浮动、逐步取消对非居民的外汇管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对提高离岸金融业务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发展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需要税收政策扶持。从国际惯例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只有少数国家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征收增值税的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业务(包括本币离岸金融业务)往往实行零税率,以降低交易成本。零税率是比免税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不仅对金融业务免税,而且允许抵扣为购进服务而缴纳的所有进项税额,彻底消除重复征税,从而大大提高了本国金融业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

  目前,国际上对外币离岸金融业务的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每种模式的税收政策优惠程度都存在较大差别。

  第一种,簿记型,也叫避税港型,即金融机构在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所在地注册,但不在当地设立实体,而仅通过注册的机构在账簿上进行境内和境外交易,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采用这种模式的离岸金融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程度是最高的,在加勒比、中东和大西洋东岸地区的离岸市场上,可以直接享受全面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利息预扣税、资本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英属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开征少量的印花税。减免税收是这些国家或地区吸引离岸资金的主要手段。

  第二种,内外一体型,也叫内外渗透型或内外混合型,即离岸金融业务与所在国国内金融业务不分离,资本可以自由流动。这类国家或地区的税收优惠程度为中等,政府基本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股息预提税,但公司和个人需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例如,新加坡免征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香港免征资本利得税和利息股息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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