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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流失之下 存贷比再立风口

发布时间:2014-11-05 11:43:0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新闻导读:“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款占负债端比重越来越小,贷款占资产端比重越来越小,存贷比调整、补充、完善的时机已经到了。自今年3月1日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正式实施,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银行存款流失的狂澜难以抵挡。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为75.62万亿元,较今年中报的77.13万亿元,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有13家银行存款减少。

  受金融脱媒的冲击,存款“流失”已势不可挡,有关调整存贷比的呼声又起。业内专家认为,应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放松存贷比考核指标的严格程度,并推进修订法律的工作。

 

存贷比已经过时?

  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截至9月末,16家上市银行的银行存款总额为75.62万亿元,较中报的77.13万亿元,减少了1.51万亿元,降幅达1.97%。其中,13家银行存款下降,其中工行存款减少3884亿元,交行存款减少2594亿元,中信银行存款减少1775亿元。

  受制于流动性管理的商业银行,已经游走在监管红线边界。从五大国有银行的存贷比情况来看,截至2014年9月末,建行、中行、交行存贷比分别为72.02%、71.65%、73.92%,已逼近75%监管上限;工行、农行存贷比分别为68.1%、63.28%。

  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和调整存贷比的呼声又起。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存款增速已明显跟不上贷款增速。存贷比考核越来越难以符合以市场化为导向配置资源的原则,逐步取消是大势所趋。”在存款偏离度考核下,银行仍难改变追逐存款的行为。在这一监管政策下,银行存款吸收难度增加,不排除阶段性存款增速进一步放缓、负债成本难以有效下降,从而限制信贷投放能力的可能性。

  事实上,对商业银行实施存贷比考核已近二十年。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下称《商业银行法》)将存贷比纳入商业银行考核指标,存贷比不得低于75%成为一道监管红线,针对当时银行资产负债表是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

  二十年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查阅多家上市银行财报显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主要表现为: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同业存款、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反售金融资产、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款项;而在负债端表现同样较为多样:吸收存款、央行借款、同业借款、拆入资金、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等款项。

  “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存款占负债端比重越来越小,贷款占资产端比重越来越小,存贷比调整、补充、完善的时机已经到了。”华夏银行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存贷比已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业真实的流动性状况。”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银行的业务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存款和贷款,资金来源和使用多元化,存贷比甚至对银行发展形成约束。

  曾刚表示,存贷比是一种简单易行、低操作成本的监管办法,但并不适用于所有银行业。存贷比适用于以存贷业务为主的小银行,而综合化经营、创新业务多元化的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需要更全面的指标。为此,对中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参考了国际最新监管标准。

  从监管政策看,2013年1月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在此基础上,中国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将强制性流动性监管指标调整为流动性覆盖比率、净稳定资金比率、存贷比和流动性比率。

  自今年3月1日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正式实施,规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三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规定了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方法、手段和程序。

  杨驰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办法》执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而且,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水平较二十年前显著提高。

  “商业银行希望能放宽存贷比口径,因为这一指标限制了银行的放贷能力,也提高了经营成本,特别是受金融脱媒的冲击,商业银行负债成本进一步提升,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情况看,也不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杨驰说。

  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

  近几年,全国“两会”上关于《商业银行法》修订的提案议案纷至沓来,修法已经提上日程,调整存贷比正是其中一部分,但立法程序仍是长期过程,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市场不等人。我国银行业经营环境、业务模式、资金来源已经发生变化,部分商业银行面临资金来源稳定性下降,资产流动性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加大,流动性风险隐患增加问题,对存贷比调整有着强烈诉求。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均认为,短期内,受到《商业银行法》的“约束”,完全废止存贷比指标并不现实,但是对存贷比统计口径进行调整和补充十分必要。

  曾刚认为,立法和口径调整是并行的,长期来看,需推动《商业银行法》修订关于存贷比考核的要求,同时,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监管部门对存贷比进行口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

  “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总的原则在于,来源稳定的资金均可计入存贷比分母。”杨驰表示。

  “降低分子,扩大分母”是曾刚给出的调整思路:存款端增加稳定性较好的金融工具款项,比如同业存款、同业存单、创新类金融产品等主动负债工具,其流动性接近于存款性质,可计入分母;在贷款端比如再贷款、小企业专项债等与资金来源相匹配的贷款应从分母中扣除。

  杨驰建议,从流动性管理角度看,存贷比应不做具体的数值限制,或者在未来《商业银行法》修订中保留存贷比的监管指标,但不设定具体数值要求。“在经济上行期,存贷比限制可以紧一些,在经济下行期,存贷比的数值可以放得宽一些,灵活掌握。”

  曾刚发表了类似看法,认为应逐步放松该指标考核的严格程度(如调整考核期间、考核办法以及罚则)或逐渐将其改变为一个参考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以减少强制考核可能导致的各种扭曲。

  曾刚建议,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要实行分类监管。大银行监管向新巴塞尔协议方向发展,使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监管指标,小银行使用存贷比指标。

  附表 上市银行存贷比变化一览(资料来源:Wind资讯)

  

证券简称

2014三季存贷款比率(%)
2014中报存贷款比率(%)

平安银行

64.5700
62.2100

宁波银行

60.3200
59.3000

浦发银行

73.3363
68.8608

华夏银行

70.2400
69.0500

民生银行

73.0273
70.1700

招商银行

74.8887
66.2300

南京银行

48.7900
47.1000

兴业银行

67.6629
63.3700

北京银行

73.7603
66.6200

农业银行

63.2800
61.2100

交通银行

73.9200
72.3700

工商银行

68.1000
66.3000

光大银行

73.6076
69.4100

建设银行

72.0200
70.9300

中国银行

71.6500
72.2900
中信银行
73.8641
68.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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