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是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应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但在审计中发现,有些单位对专项资金结余核算不够规范。混淆专项资金结余和经费结余,把专项资金结余和经费结余统一纳入“结余”科目,转入下年使用;结余的专项资金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导致资金沉淀,未能很好的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把结余的专项资金,作为弥补其他专项或行政经费不足,导致专项资金结余被沉淀和挤占挪用。 究其原因:一是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
专项资金管理意识不强,对专项结余核算办法不够了解,忽视了专项资金的专用性。二是由于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认为只要做到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就行,没有考虑如何按规定处理结余,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长期结余;三是
专项资金管理不够规范,单位在上报下年预算时,未报可继续使用的专项结余数,而财政在预算安排时,也未考虑部门专项资金的结余情况,同时也未进行后续的监管。四是各部门所下拨的专项资金用途指向不明确,和经费拨款难以区分用途。 对此,
审计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的管理:一是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加强对财务知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二是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和拨付专项资金时,针对所涉及的专项资金制定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结余管理提出要求。三是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未完成的项目所形成结余,应纳入下年度
部门预算;已完成的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应上缴财政。四是加大专项资金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监管,掌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结余情况,对专项资金结余做出上交结
余款的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规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