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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敲诈的根源

发布时间:2014-11-02 14:54:19  来源:金融时报  
新闻导读:近期,中国有关财经媒体联合公关公司敲诈上市公司的负面新闻不断发酵。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被判刑,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权力发审机制下借财经公关权力寻租的典型案例。

  近期,中国有关财经媒体联合公关公司敲诈上市公司的负面新闻不断发酵。此前,财经公关公司消除负面报道,以及媒体有偿沉默,在业内一直是普遍现象,时至今日也没有发生本质改变,这让上市公司付出了额外的上市成本,增加了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同时也对媒体的公众形象造成极坏的影响。

  在中国企业IPO(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上述现象尤其泛滥。

  究其根源,一方面在于企业IPO路演,需要与各方关系沟通等正常服务,另一方面则因中国股市的发行制度缺乏透明度,权力发审、寻租和发行“冲关制”,导致很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包装得以最终上市。这类企业的上市材料和原罪历史经不起推敲,也就成就了新闻敲诈和危机公关的土壤。

  当然,媒体能够借用舆论监督公器私用,也与国内的监管环境有关。缺乏对监管和监督人员的监督,使得从监管者——上市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媒体敲诈这一违规的利益链条得以完整。如果没有证券监管人员在IPO过程中寻租谋利和上市审核过程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一些负面新闻就不会成为媒体竞相炒作的对象,加上国内投资者普遍缺乏独立的判断意识,很容易被媒体和舆论左右,为协调媒体关系、沟通权力部门、敷衍投资者的专业财经公关才会如此有市场。

  要想压缩企业在IPO中的隐性成本、规范舆论监督、约束财经公关的“黑金”输送,就得从发行制度市场化、信息披露透明化、监督行为规范化着手治理,这对中国资本市场走向真正市场化举足轻重。

  IPO权力发审和不透明导致权力寻租

  行政主导下的审批制、额度制、核准制,初衷或许是好的,目的是筛选优质的上市公司,避免劣质公司上市圈钱,使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可实际情况与初衷相悖,权力发审不但没达到预期,反而成了权力寻租之温床。各种财务欺诈的公司大都借助公关的力量,达到上市圈钱的目的。而监管部门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于是这类公司成了骂不得、打不得的保护对象,媒体揭露出的“坏孩子”,处罚往往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只用低廉的处罚成本了事。过低的违规成本似乎默许了他们胡作非为,结果必然扭曲市场化的功能,成为阻碍改革的最大障碍。

  新闻敲诈、有偿沉默、权力寻租和财经公关能够勾连在一起,最核心的本质是权力没有被关在笼子里,监管者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混合使用,不透明的“发审”表决机制导致上市公司频频圈钱。2004年,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工作处副处长王小石被判刑,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权力发审机制下借财经公关权力寻租的典型案例。

  要想彻底消除上述现象,其根本办法就是将监管者监督和“发审”的双重职能分开。证监会作为最高监管机构,如果再直接决定微观层面谁能上市的问题,等于既是监管者又是决策者,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在这种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指望监管者向自己发难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实证明,证监会在过去处理违规公司的过程中大多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磨磨蹭蹭的解决方式。因此,为避免权力与利益交换,防止权力寻租导致中国股市质量下降,必须通过划分双重职能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畸形化的证券“发审”制度。

  A股上市企业质量参差不齐

  中国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多少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上市本是企业重新结构梳理,改进企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机会。但在上市披露中,招股说明书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在企业本身可能有硬伤、又急于上市的情况下,媒体一旦发现企业问题,后者为了顺利IPO,在上市之前存在业绩包装、虚增利润、疏通发审委员、蒙混过关等行为,这也是很多上市公司刚一上市就爆出问题的原因,“一年赢、两年亏、三年ST”的情形在A股市场成为了普遍现象。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中国股市选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推动发行制度走向真正市场化的注册制,权力审批下的权力寻租、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和信息披露不完善才能彻底改善,财经公关和IPO过程中的新闻敲诈才会减少。“王小石案”(卖发审委员名单、发审委员权力寻租)发生后,IPO发审制度改革在这10年间缓慢前行,最新修改的审核流程在权力发审框架下应该是比较科学,也是推动权力发审走向注册制的一些过渡举措,但只有注册制的形状而无相应的配套机制来约束和完善。

  媒体生态存在缺陷

  中国的媒体一直在充当喉舌,过去大都是事业单位,挂靠在各中央部委及各地行政部门,以前有些媒体有主管单位拨款和支持,有些是行业报刊,没有经营压力,在经济和生存上并不存在问题,但这些年国内媒体一直寻求转型,与主管单位脱钩,生存和经营只能依靠媒体自己,但唯一不变的是有管制的舆论监督,媒体成为了需要自负盈亏的公司。加之国内媒体存在严重过剩,还有一些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媒体,使得僧多粥少,企业和经济生态不足以支持众多的媒体存在,再加上传统媒体受到新媒体的冲击,导致广告生存模式危机重重,媒体竞争更加激烈。

  面对快速转型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媒体将公器变成私器,用新闻报道谋利,用有偿沉默来换取广告和经济效益,使得媒体失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市公司揭秘性报道,往往会给一些有“补丁”的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他们就会不惜一切代价公关媒体。其中不乏有少数媒体拒绝诱惑,捍卫公众知情权;但国内很多媒体却缺乏这样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利益面前沦为利益集团的同谋和为负面新闻遮丑的沉默者。

  投资者缺乏独立判断

  中国投资者相对不成熟,容易受到市场传言,尤其是媒体负面报道的影响。所以企业有时虽然知道媒体的负面报道没有什么根据,或者并不涉及其经营根本,只是单纯的对招股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刻意的放大,但因为担心个人投资者被报道误导,影响上市后的表现,最终还是选择通过与媒体合作的手段将负面报道稀释。

  因此,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督引导和风险披露的工作,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管的本职,将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矛盾及时披露,让中小投资者及时避免不必要的雷区,这样既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间接教育了投资者。而不是被动等到股指到达高位后再通过挤泡沫的方式,让中小投资者以惨重的亏损代价来体会风险。

  IPO敲诈需要系统治理

  首先,应该提高A股市场的透明度,加快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在《证券法》中明确材料申报、问答、注册环节的违规信披和误导性陈述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以往证监会一直在充当着“老师改作业”的角色,错了打回去再改,如此往复的发行程序,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低廉的冲关成本和高昂的寻租成本造成了新股发行的“堰塞湖”和“三高”问题。

  在这方面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披和IPO发行注册中一旦违规,是要承担高昂的法律责任和违规成本的,尤其IPO注册环节填报的各种信息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重则判刑。如此一来,不具备实力的公司就不敢轻易的冲关和包装上市,身处“堰塞湖”的中国股市目前恰恰需要这样的机制,只有信息披露具有严厉的法律效应和严肃性之后,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很难。

  其次,应约束监管者和监督者的权力。对监管人员的行为要加以规范,并要限制监管人员离职后在被监管单位的任职行为,这些年很多券商和基金高管大都来自监管部门。这些人对监管规则、监管套路、监管漏洞一清二楚,他们可以在灰色地带游刃有余,他们经常与监管机构有着各种各样的裙带关系,隐性保护和袒护也是常有的事情,如果再有暗中的利益往来,会严重妨碍市场的公平运作,这种“猫鼠一窝”的情形严重阻碍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当前应尽快划清“猫和鼠”的界限,尽快还原证券监管者的职责,明确权力与市场的边界。

  再次,应该对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力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行为约束,应该对新闻媒体制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严厉打击新闻敲诈,强化媒体和记者的社会责任感,捍卫公众利益和公众知情权。同时,应赋予新闻从业者必要的自由度,如他们的言论不自由,也很难用责任来约束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也很难保证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在充满“公关”气息下的信息披露环境里,证券投资者切勿盲目跟风和追涨杀跌,别听信股评,要认真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股价表现,并做到在真真假假的各种信息中辨明真伪,别迷恋资本市场中故事和概念,建立独立判断的意识,以不变来应万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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