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及风险管理预警机制”。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也将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列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六大主要任务之一。为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建议结合规范清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在健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建设透明、规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融资机制,有序推进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市政债。
国际经验表明,市政债券能够为城市建设筹措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目前多数国家市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与目前我国以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为主的融资模式相比,市政债是公开透明的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方式,能准确反应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水平并合理定价,市场约束较强,也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的重要途径。同时市政债通常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授权的公用事业机构发行,在发行准入、规模控制、偿债责任和收入来源上,都具有较强的财政纪律约束,对健全预算制度、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市政债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发债主体、偿债主体要保持一致。从国际经验看,市政债券通常是由市、县、郡政府发行。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改革方向,以及资金使用和债务主体相一致的要求,我国市政债券也应由真正使用资金的城市政府自主发行。如果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代替下级政府发债,虽然可直接控制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和融资行为,但这种做法实际上隐含了上级政府的担保,本质上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信用背书,可能会制约金融市场的定价、筛选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争指标、争额度也不可避免,容易滋生腐败和道德风险。
二是区分项目性质发行政府不同偿债责任的市政债券,并实施相应程度的财政纪律约束。市政债券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政府承担全部偿债责任、以未来税收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债券,资金通常用于公益性较强的项目。这类债券的融资与偿债应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而且应计入政府赤字。另外一种是项目收益债券,还款以项目运营收益或与项目有关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收入为主,政府不承担或仅承担部分或有偿债责任。这类债券也应纳入预算管理以反映政府的或有债务风险,但可不列赤字。其他由企业发行但政府承诺以专项政府性基金(比如土地出让金)偿债,或通过授予发债主体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增信的债券,比如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城投债,也应将政府相应承担的偿债责任纳入预算。
三是推进相关改革。强化财政纪律约束,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探索编制地方政府资产负债表,在偿债责任上坚持中央或上级政府不兜底的原则,对超过债务警戒线的高风险地区,限制其一般性行政支出和再融资。加强偿债能力建设,完善地方主体税种,推进水、电、煤、气等公用品价格改革。加快金融改革,健全长期投融资机制,通过税收优惠引导长期投资者入市。放宽市场准入,广泛采取特许经营等公私合营方式,有效保护私人投资者权益,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潘功胜,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顾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本文来自《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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