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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亟待规范

发布时间:2014-01-09 13:17: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赵静扬
新闻导读:“温州的管理条例可给一些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做参考,但中国各地方区别比较大,借贷环境也不尽相同。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现状,国家发改委经济所研究员陈新年认为,目前借贷款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风险集中出现。

  本报实习记者 赵静扬

  据报道,有关部门将设立标准,规范管理民间融资业务,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融资业务要按照一般商业信贷业务,严格限制典当行和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行为。 统计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

  针对目前民间借贷高发、失范等问题,有业内专家建议,需要明确民间融资法律地位。同时,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不透明而导致的金融风险也亟需加强管控,在现有的两个信用数据平台基础上扩大信息范围,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

  民间借贷纠纷多

  江浙、山东等地一直被认为是民间融资活跃地区。在年末季节性需求刺激下,2013年12月,温州有三十余家企业选择了挂牌交易。仅在12月30、31日两天,挂牌企业就达23家。分析人士认为,受宏观经济影响以及银行资金偏紧等因素影响,正规金融途径难以满足社会需求,尤其是小微企业所需的资金需求不得不转向社会资金。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纠纷增多,借贷主体日趋多元,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较为普遍等现象也困扰着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宁海法院的调研,2010年至2012年7月该院受理的涉及公职人员借款的案件163件,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其中,涉及公职人员作担保人而被判决承担担保责任的比例越来越高。

  为规范民间融资,使民间借贷在阳光下有序进行,去年11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地方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条例》对温州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均作出规定。“自从2011年9月发生金融风波以后,一直存在借钱不敢借的情况,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表示,《条例》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种新的途径和方式,直接有益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借贷信息不对称亟待解决

  据报道,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部门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不得吸收存款、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贷。小额贷款公司由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温州的管理条例可给一些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做参考,但中国各地方区别比较大,借贷环境也不尽相同。”中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建议,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尽量应该放给地方,让地方充分制定符合具体情况的相关政策条例,在探讨成功的基础上再全国性推行。

  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现状,国家发改委经济所研究员陈新年认为,目前借贷款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能造成风险集中出现。即便是征信系统也不能覆盖住全部风险,社会信用体系亟待建立。“现在两个信用数据的平台只有金融数据,并没有覆盖全社会,但是对于放贷来说肯定需要更全面的信息。”征信数据平台的建立需要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民间借贷机构已经等不及享受这迟迟不来的“现成”果实,开始自己搭建信用数据库。据了解,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正在试图建立民间借贷征信系统,目前已经进入系统的二级开发阶段。在陈新年看来,尽管可能不太规范,但这种数据库也是一种信用的积累。

  为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温州《条例》首次提出备案制度,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强制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鼓励备案。宗良认为,只有备案才能解决信息的不对称问题。作为借款主体的借款人应该从良性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获取正常且合理的利润,而且备案制也能给他们提供法律保护。“并不是国家非要管住民间借贷,所谓的备案主要是为未来的规范做准备。”而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杜晓山则认为,备案制的推行有一定难度,需要后续监管政策细则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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