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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管理将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3-11-25 09:33:13  来源:温州商报  作者:姜剑
新闻导读:解读:《条例》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等机构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导和鼓励。3. 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昨获通过,记者为你解读四大亮点

  商报记者 姜剑

  全国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在温州落地。昨天上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温州金改的重要成果,为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迈出关键一步。其中关于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企业可采用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等规定均开全国先河。

  作为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重要改革突破,该《条例》具体有哪些创新亮点?适用范围是什么?今后将如何切实得到落实?昨日,记者详细了解,为你一一解读。

  亮点一:设立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该《条例》主要对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三类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此前备受关注的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在《条例》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被明确设立。

  按照《条例》规定,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或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报备。不在备案要求的民间借贷,借贷当事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

  解读: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额度较大的民间借贷是《条例》重点调整的内容,通过建立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和登记制度,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大额民间融资的情况。

  为了让大额型、涉众型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作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

  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亮点二:创新定向私募融资工具

  企业融资难是一直困扰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条例》创造性地设计了两种定向私募融资工具,即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企业法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融资利率不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融资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这两种方式的合格投资者为自有金融资产3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每期融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解读:现有的金融体系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条例》对定向融资的规范和鼓励被视为解决温州经济发展“两多两难”问题的有力举措。

  引入定向融资,可以引导本地的民间资金支持本地经济的发展、民间的小额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同时,《条例》所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比《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门槛更低,有利于企业加快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亮点三:创新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为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其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第二类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第三类是设立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等。

  解读:《条例》明确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等机构的法律地位,体现了对民间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引导和鼓励。

  零散的民间借贷难以在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发展上发挥作用,通过现代的组织方式和服务机构,让量大面广的小资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集约化程度提高、投资能力提高,然后进入到合理的领域,最终把这些资金集中起来办大事,能够提高小资本服务大项目的能力,使民间融资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亮点四:首次明确民间融资监管主体

  该《条例》适用于温州市辖区内民间融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对于监管主体,《条例》规定,温州市、县级政府应当确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并对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解读:《条例》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主体地位,解决了以往融资监管主体不明、民间融资“生了没人管,想管不能管”的问题,填补了监管缺位。

  《条例》同时强调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和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形成地方金融管理局与金融业“一行三会”之间形成部门协作、条块结合的监管机制,更加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探索民间融资领域的 “负面清单管理”

  —专访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

  商报记者 姜剑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酝酿到出炉,经历了一年多时间。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作为温州起草小组的负责人之一,亲身经历了数十次的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闭门修改,见证这一金改成果的诞生。昨日,本报记者专访余谦,请他谈谈自己眼中的《条例》以及下一步的具体落实举措。

  问:余主任你好,《条例》的起草背景和立法必要性是什么?

  答:温州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一直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有关。

  在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开展融资管理立法,促使民间融资行为法制化、规范化,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问:在温州金改背景下,《条例》获得通过的意义是什么?

  答:这是全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意义十分重大。首先,有利于厘清中央与地方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的职责边界,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先行先试的要求。

  其次,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在监管中遵循市场化、轻审批、重服务的逻辑,强调服务与监管并重。既不干扰正常的市场运行,又能对市场行为进行有效引导规范。

  第三,有利于推进顶层设计和底层创新结合。《条例》能够出台,离不开金改实践的探索,更离不开国家、省级层面的支持与指导,这为改革中如何协调好顶层设计与底层创新这一关系做出了示范。

  第四,有利于推进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的统一。温州金改在民间融资方面进行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比如设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这次民间融资立法正是金改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创新的过程。

  问:我们注意到,《条例》取消了原草案中对于“借款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处罚”的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但考虑到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所以《条例》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温州下步如何贯彻落实《条例》?实施细则将从哪些方面着手?

  答:下一步我们的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加快设立民间融资备案网点,同时启动线上、线下的网点平台开发,争取早日为各类民间借贷提供备案服务。

  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加紧制定实施细则,在这方面《条例》给我们留出了很多实践探索的空间。今后我们对融资主体的监管会逐步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或注册制,加强过程监管。还设想可以在民间融资管理上参照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助信息披露平台和温州版“征信系统”设立民间借贷领域的“黑名单”。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几个细节

  1.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2.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3. 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4.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

  5. 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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