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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出现尾差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9-02-18 13:11:19  来源:北京税务  作者:
新闻导读: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实际,设置了相关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误差值在范围之内的,允许纳税人正常申报。

问: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出现尾差怎么处理?


答:税务机关根据申报管理实际,设置了相关项目金额尾差的正负范围,误差值在范围之内的,允许纳税人正常申报。


问: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申报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表式见附件1),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问:企业在外地预缴了增值税,本期申报增值税时无法带出预缴税额,怎么办?


答:预缴税额栏次先填零上传报表,携带一份正确的申报表、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预缴税款银行回单或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办税服务厅改表。


问:企业去年购买商品,货款支付,取得发票,也已核算成本,今年发生销货退回,发票也退票了,是否需要追溯调整去年的企业所得税年报表?


答:不需要追溯调整。


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问: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附加扣除材料给主管税务机关,那么主管税务机关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现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问:地下人防设施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问: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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