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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扫描:银行争抢牌照

发布时间:2014-08-17 21:36:13  来源:资产管理网  作者:
新闻导读:近年来,随着市场空间的扩大以及监管政策的放松,银行纷纷盯上了金融租赁这块大蛋糕,都在争抢金融租赁牌照。

近年来,随着市场空间的扩大以及监管政策的放松,银行纷纷盯上了金融租赁这块大蛋糕,都在争抢金融租赁牌照。自2007年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首批银行系租赁公司试点开展以来,股份行和城商行相继跟进,同时,农商行也在奋起直追。截至目前,我国已经设立了16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背靠银行,可以通过拆借、授信等方式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过去几年迅速发展,确实为银行的收入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但与此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形成了超过80%为售后回租的业务结构,陷入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同质化竞争,业务方向有所"跑偏"。从长远来看,金融租赁公司的"正道"是回归"融资租赁"的本质,形成与信贷互补而非替代的关系,进而充分发挥其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融资租赁行业和金融租赁公司概述

 

目前,中国融资租赁已深入多个领域,尤其是在大型机械装备租赁上已经取得突破性进展。从中观层面来看,可以将融资租赁视为一个行业。根据企业资本的不同,我国的融资租赁企业分为内资租赁企业、外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三大类。

 

 

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2014年上半年,全国新增租赁企业324家,增速达31.6%,总数已经达到1350家。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2.6万亿元,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1.03万亿元,约占39.62%,占比最大;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8200亿元,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7500亿元,分别占31.54%和28.85%(如下图)。 业内人士预测,我国融资租赁规模今年年底有望突破3万亿元。

 

 

在审批单位、发起设立、财政税收等多方面,上述三类租赁公司都面临不同的政策。首先,金融租赁公司是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其次,发起设立方面,根据相关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7亿元。最后,财政税收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只要交纳5%的营业税;而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需要交纳17%的增值税。同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政策待遇,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而作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享有这一待遇。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中最重要的一个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将成为本文探讨的重点。

 

金融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大品种。第一大品种是直接融资租赁,即由承租人选设备,出租人(租赁公司)出资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留购设备;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折旧由承租人计提。这也是金融租赁公司最能够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一个领域。第二大品种是转租赁,即转租人根据最终承租人(最终用户)对设备的选择,从原始出租人那里租入设备,转租给最终承租人使用的交易安排。第三大品种是售后回租,即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二、我国金融租赁发展历程

 

我国金融租赁公司起源于1986年,在金融改革的第一波浪潮中与信托、保险、融资租赁、信用社、典当一起成为第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族系列,统一归人民银行管理。从1986年批准的第一家外贸金融租赁公司到1995年最后审批的河北金融租赁公司,共审批了16家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规定所有人行审批和管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都要挂名"金融"租赁公司。而且规定只有人行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以冠以"金融"头衔。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能逐渐从人民银行转移到中国银监会身上。

 

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通过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从此以试点方式审批了资产超过800亿的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出现。同时,急于转型的华融、长城、信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重组民营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

 

2010年至2012年,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相继成立,制造企业也进入了金融租赁领域。

 

今年3月17日,银监会下发新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等政策;7月28日,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将此前办法中允许设立专业子公司的政策导向加以细化落地。

 

政策的松绑进一步推动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据智信网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了26家融资租赁公司。

 

(编注:关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详细历史,见沙泉所著的载于现代租赁网的《中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知多少》一文)

 

3、由于一些历史原因,2007前成立的一些带有"金融租赁公司"头衔的租赁公司,如恒信金融租赁公司、四川金融租赁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至今仍未顺利过渡到中国银监会监管序列。

 

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现状和问题

 

严格地说,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分为银行系和非银行系。如上表所示,在26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16家银行系和10家非银行系的。而在两者之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中受到的关注度更高。

 

银行系金融公司相对于非银行系的优势在于:金融租赁行业大多涉及的是对资本金要求较高的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经过急速扩张的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金的渴求度非常高,而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依托银行,资金雄厚、融资成本较低、拥有大量客户,可以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从事大型设备的租赁债权的投资和管理。

 

与此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银行来说也是"香饽饽"。由于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基本上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银行受到限制的很多业务都可以通过金融租赁公司来完成。而且就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租赁行业还有很大的市场空间,金融租赁的牌照现在也是稀缺资源,因此很多银行都会想抢夺这一牌照。此外,根据年报披露的数据,在上市银行平均净利增速低于20%的条件下,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去年的净利增速普遍在30%~40%,高成长性的市场潜力也是当前银行们争相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真正原因。

 

不过,目前阶段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扮演的角色更多是为了配合银行主体的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售后回租"的业务模式获取利息收入。可以说,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很大程度上是银行信贷业务的衍生

 

从而形成了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直接租赁不到20%、售后回租超过80%的业务结构。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不合理的业务结构,使金融租赁公司把自身逼入了与银行竞争信贷业务的"死角",没有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公司通过直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投资问题,并与其他金融工具综合运作这一不可替代的作用。

 

除此之外,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还面临以下几大问题:

 

1、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密切,且容易受控股股东影响。银行系金融租赁的崛起与其股东背景紧密相关,包括股东行的业务班底、与股东行共享的客户资源等;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为规避业务风险,尽可能与关系密切的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开展业务,从而造成风险过度集中。

 

2、融资渠道狭窄。在目前现行的规定下,由于无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母行交叉授信和增加资本金来扩大资金来源;而非银行系的金融租赁公司无母行优势,只能通过银行信贷和增加资本金来解决资金问题。

 

3、我国金融租赁业务目前只重规模而不重视租赁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加上金融租赁业务涉及面较广,使整个行业面临较大的风险。包括经营性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和金融风险等。

 

4、资产负债期限存在错配。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形成了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为租赁公司发展埋下了流动性风险的隐患。

 

四、金融租赁的未来:由信贷推动转为资本推动

 

长远来看,要努力促使金融租赁从信贷推动向资本推动转变。金融租赁公司不是为了扩大信贷规模无限制地扩大资本金,而是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说,"售后回租"的业务模式可以视作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加强与母行之间的合作、发挥协同效应的一种探索。这种充分利用母行的客户资源、营销网络和管理机制、融入母行整体发展战略的思路是有益于行业发展的。但是,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改变以净利差为基础的单一盈利模式,对相关产品进行创新,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多种盈利模式。除了在金融方面获取收益外,还要争取在贸易、服务和资产管理方面增加收益,使之真正成为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都具备的金融属性的融资租赁。

 

针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严、股权结构存在缺陷等现状,知名融资租赁专家屈延凯提出了"银租合作"的业务模式,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积极与银行合作。具体做法是,"以银行的资金优势和高端客户为主导,以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银行信贷资金配置和运用的平台,以银行高端客户的资信和偿债能力为银行资金投放评审的前提和基础,以银行设立账户监管控制信贷资金的支付和租金的收取、以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抵押、应收租赁债权质押以及设备厂商的回购承诺作为风险控制保障",以促进银行的资金和高端客户的优势与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解决各种融资租赁公司在当前形势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和风险控制问题,使银行拥有收益更好的信贷配置方式和更可靠的物权及处置保证,同时改善银行的信贷资产结构和资产流动性。

 

此外,对于金融租赁目前存在的难题,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

 

首先,扩充金融租赁公司筹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例如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加入银行间交易市场、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债券、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其次,公允开展关联方交易,降低控股股东潜在影响。在银行经营日趋综合化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业务应该成为银行一揽子金融产品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传统信贷的转移复制,要合理评估控股股东可能存在的潜在声誉风险,公允开展关联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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