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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监管:融资租赁业一大隐忧

发布时间:2013-08-11 12:39:46  来源:金融时报  
新闻导读:风险管理始终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风险防范有望进一步加强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是一般商业企业, 虽然三类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属性不一,但却是一个整体。

  风险防范有望进一步加强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是一般商业企业, 虽然三类融资租赁公司行业属性不一,但却是一个整体。如果某个融资租赁企业出现风险问题,全行业将受到影响。如2012年,一些厂商系的租赁公司背离租赁主业成为厂商的销售平台,“零首付”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给其带来大量的应收账款拖欠,从而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不利。

  加强行业管理,保持融资租赁业持续健康发展已成为业界共同的呼声。早在2010年首届中国金融租赁高峰论坛上,原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就指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规经营,严控风险,健康发展。他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监管部门设定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开展业务,建立和完善符合金融租赁业务特点的风险识别、量化和控制体系,严控风险。商务部相关领导近期也提出融资租赁业应提高发展质量,增强企业经营和风险管控能力。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商务部起草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由于法律环境不健全给融资租赁的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融资租赁人士屈延凯表示,法律缺失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比如,虽然在《合同法》中设了融资租赁专章,但因为《合同法》是债权法,对取回权、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就出租人的物权保障做出完善的规定。而《物权法》对动产的物权、租赁资产的登记也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其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面临盖章第三人对出租人权益侵害的严重威胁,这些也给融资租赁风险管控带来困难,因此,在今年的“两会”上,为融资租赁立法成为众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呼声。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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