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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资本管理 注重风控建设

发布时间:2013-07-31 10:13:01  来源:金融时报  
新闻导读:“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从前期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三会一层"架构和推进股份制改革,向现阶段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着重提升决策科学性和制衡有效性转进。”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银监会日前正式下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指引》将之前相对分散的分机构规定统一在一起,全面考虑了国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异同,将对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记者了解到,新《指引》包括几大亮点,如大幅提升资本管理重要性,要求主要股东作出书面资本补充长期承诺;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更加突出银行公司治理应履行对存款人、商业银行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责任;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有效的问责机制和透明度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等。

  “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从前期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三会一层"架构和推进股份制改革,向现阶段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着重提升决策科学性和制衡有效性转进。”相关负责人表示。

  亮点一:强化商业银行

  战略规划和资本管理

  据记者了解,自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先后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构建公司治理框架、完善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的形势和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司治理本身没有一个终级标准,而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相信随着《指引》的正式发布和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建设的目标将更为明确,主要改进措施将更有可操作性,行动将更加统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建设将迈上新的台阶。”相关管理部门的一位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新《指引》的亮点之一,是强化了主要股东行为约束,并强化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指引》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应当支持商业银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商业银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当商业银行资本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使资本充足率在限期内达到监管要求,并通过增加核心资本等方式补充资本;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商业银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商业银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指引》称。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指引》还使用了新的公司治理定义,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即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履行对存款人、雇员等的权利保护责任等。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指引》称。

  亮点二:增加对风险管理

  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曾表示,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治理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风险管理水平上,同时要通过良好的风险管理来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记者了解到,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是新《指引》的又一大亮点。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对银行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根据银行风险状况、发展规模和速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判断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确定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偏好,督促高级管理层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商业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

  内部控制方面,新《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责任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责任;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制度,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

  新《指引》还提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首席风险官与首席审计官,并对首席风险官的权责做出更为明确的说明。

  “首席风险官负责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完整、可靠、独立的信息来源,具备判断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状况的能力,及时提出改进方案。”《指引》称。

  亮点三:建立科学激励机制

  与透明信息披露制度

  新《指引》对于绩效考核和薪酬问题做出严格规定。

  《指引》明确要求,当商业银行出现主要监管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或者资产质量或盈利水平明显恶化、或者出现其他重大风险的,应当严格限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其薪酬。

  除了对高管的绩效考核从严,《指引》对银行员工绩效考核机制也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不仅要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管理指标,还要包括社会责任指标。规定商业银行薪酬支付期限应当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并提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

  “重点在于改变考核指标过于追求规模和短期利益的情况,而应体现与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利益相联系的长期利益,同时应加强激励政策对风险的覆盖,从而对银行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相关负责人表示。

  加强透明度建设方面,《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披露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报告、误导和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使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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