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外汇管制程度分
①现汇,中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所称的四种外汇均属现汇,是可以立即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②额度外汇,国家批准的可以使用的外汇指标。如果想把指标换成现汇,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牌价,用人民币在指标限额内向指定银行买进现汇,按规定用途使用。
按交易性质分
①贸易外汇,来源于出口和支付进口的货款以及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样品、宣传、推销费用等所用的外汇;
②非贸易外汇,进出口贸易以外收支的外汇,如侨汇、旅游、港口、民航、保险、银行、对外承包工程等外汇收入和支出。
按外汇使用权分
①中央外汇,一般由国家计委掌握,分配给中央所属部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拨到地方各贸易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使用权仍属中央部委或其所属单位;
②地方外汇,中央政府每年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固定金额外汇,主要用于重点项目或拨给无外汇留成的区、县、局使用;
③专项外汇,根据需要由国家计委随时拨给并指定专门用途的外汇。
其他分类方法
①留成外汇,为鼓励企业创汇的积极性,企业收入的外汇在卖给国家后,根据国家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外汇(指额度)返回创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使用;
②调剂外汇,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调剂使用的外汇;
③自由外汇,经国家批准保留的靠企业本身积累的外汇;
④营运外汇,经过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可以用收入抵支出的外汇;
⑤周转外汇额度和一次使用的外汇额度,一次使用外汇额度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到期必须上缴的外汇额度,而周转外汇额度在使用一次后还可继续使用;
⑥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住在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收入的外汇属于居民外汇,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常驻人员从境外携入或汇入的外汇都属非居民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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