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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日报:六项举措并举,外管局进一步放宽外汇管理

发布时间:2014-01-28 09:44:36  来源:申银万国证券  
新闻导读:外管局发布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表示,将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外管局发布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深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其表示,将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

  一是简化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外汇管理。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二是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外汇管理。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涉及的外汇收支和汇兑的审批。简化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手续。取消外汇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收入结汇核准。取消外汇局对境外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所得收益购付汇核准。明确对外处置不良资产所涉担保事项。

  三是进一步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管理。凡不超过300 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前期费用,境内机构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即可办理相关业务。

  四是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放宽境外放款主体资格要求,允许境内企业向与其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境外关联企业放款。取消境外放款额度2 年有效使用期限制,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外放款额度期限。对于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收回本息的境外放款,允许境内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是简化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审核。取消企业本年度处置利润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中属于外方股东“应付股利”和“未分配利润”合计金额的要求。

  六是改进证券公司《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管理。取消3 年换证要求,证券公司按年度将外汇业务有关情况向外汇局报备即可。

  要加快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同时要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这说明了资本账户要向开放的方向迈进,但是开放并不意味着不管,而是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进行管理。至于下一步怎么应对流入的压力,首先是加强对跨境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双向风险的监测,准备好预案,准备好工具,探索用更多的市场化的工具,针对可能流入的或者流出的风险进行及时的调控。

  其他重点关注:(1)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打破政府为银行坏账买单(2)新兴货币跳水,QE 规模缩减效应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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