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构设计如下:
结构分析
1、丙方先在乙方存入一笔同业存款;
2、乙方以丙方在我行存入的这笔同存多出的头寸进行企业信用类受益权投资业务;
3、丙方利用从乙方开具的存单对该笔委托贷款提供存单质押;4,资产管理人与丙方签署存单质押解除合同(抽屉协议)。
结构解读
对于乙方:
乙方投资企业信用类所用资金为丙方以同业存款形式存入的,由于丙方用足额的保证金进行质押,因此乙方风险资本应计提为0。丙方名义上进行存单质押后解除,实际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因此,丙方为实际的出资方(即原结构的乙方),丙方获得的收益为存单带来的利息(实际为受益权利率),而乙方为真正的风险承担者。由于丙方提供的不是信用担保而是物权法项下的质押担保,因此不违反127号文的规定。(乙方为实际的项目行)
对于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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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名义上为风险承担方,对外提供存单质押担保,但不需计入表内。丙方只需将同业存款计入表内并计提权重为25%的风险资本。丙方实际为出资方(即原结构的乙方),乙方利用丙方存入的同业存款资金对外投资。因此丙方可获得存单的利息收入,而利息收入可以与此前业务开展中的受益权利率相仿(注意利息收入需交纳营业税)。而由于存单质押当日即解除,丙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承担利率风险。对外进行存单质押担保是否需计提风险资本,视丙方实际会计上的操作而定。(丙方为实际的出资行)
业务优势
1、绕开127号文的监管:由于丙方对资产管理人所提供为存单质押担保而非信用担保,并没有违反127号文的相关规定;
2、乙方和丙方都无公开抽屉协议的动力,双方均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对于丙方,利用存单进行对外担保,属或有事项应计在表外;对于乙方,对外进行有足额保证金质押的投资,风险资本权重应为0。在业务结构的表面来看,双方在会计层面上并无瑕疵,都无公开抽屉协议的动力。
业务收益
1、对于乙方而言,可以将企业信用变为有存单质押的受益权投资,风险资本权重即为0,节约了大量的风险资本。且除了支付给丙方的利息外(即原受益权利率),其余收入均以投资收益(或财务顾问费用)的方式入账,实际上扮演了原结构中丙方的角色。
2、对于丙方而言,名义上对外进行存单质押担保,但存单在质押当日即解除,因此不承担任何信用风险。同时,丙方将同业存款计入表内只计提25%的风险资本,却可以获得与受益权利率相当的收益,实际扮演了原结构中乙方的角色。
业务风险点
业务的风险集中在解除存单质押的有效性,由于资产管理人(或委贷行)为名义上的债务人(对于委贷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解除存单质押时需经过资产管理人的同意才可生效(担保法)。所以要严控资产管理人的准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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