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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钞是央行特权还是企业私权?从超级账户说起

发布时间:2014-04-01 10:42:50  来源:金融咖  
新闻导读:央行有超级账户,并且这个超级账户上有央行随时可以打开,并注入或者抽出流动性的口子,所以央行具有信用创造能力。商业银行不拥有超级账户,为简便起见,我们略过了同城清算和行内清算的类超级账户特性问题。
    发钞是央行特权还是企业私权?从超级帐户说起(上)

  在电影中,我们可能看到这样的场景,高科技黑社会潜入大西洋底,成功地切开光缆,然后接入自己的IT系统,在神不知鬼不觉之际,成功地盗取了某些大银行的巨额资金。然后迅速复原光缆。黑客群盗们从此在碧海蓝天之间逍遥度日。在现实中,我们偶尔可能也会有这样一闪而过的念头:要是我的只有3000元的银行账户,悄悄变成300万, 而其它千千万万账户只是少了无法察觉无上大雅的几厘钱该多好!

  超级账户:账户的账户+跨行多账户归集

  如果要解释这些现象能否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真正发生,就需要研究绝少被提及的“超级账户”问题,理解在信用货币体系下,发钞权是如何实现的。所谓超级账户,是指为金融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的庞大账户,提供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和归集功能的账户,或者说,超级账户是“金融账户的账户”。

  当我们将银联,支付宝和财付通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时,那么谁是第一方支付?谁又是第二方支付?粗略地说,中国金融体系的账户系统是这样构成的。

  第一方支付:央行的两个超级账户

  第一方支付是人民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是依托现代IT系统建设的,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主要包括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业务应用系统以及清算账户管理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就只讨论大额实时系统和小额批量系统。

  从复杂网络系统的角度看来,大额实时系统实际上就是接通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金融账户的“超级账户”,它能以实时贷记方式实现资金汇划。小额批量系统实际上是连通个人普通金融账户的体系,主要以轧差净额清算资金,处理跨行同城、异地借记、贷记以及集中代收付服务。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显著特点是,可以通过一个账户向多个账户付款或收款,而不论这些账户是否在同一家银行都可办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央行的这两个系统都具有“超级账户”特性,它们是账户的账户,具有跨账户多账户的归集功能。

  第二方支付:基本结算户进和个人账户

  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客户所开立账户,并为这些账户提供资金汇划服务,这就是第二方支付。第二方支付和第一方支付显著不同的是,金融机构仅能为自身的客户提供账户之间的支付清算。因此第二方支付不具有超级账户的特性,充其量只对本行账户有类似功能,对跨行支付就需要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了。

  第三方支付:跨行转接+过路财神

  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展开业务,一要牌照,二要支付清算通道(例如银联或支付宝),三要商务收单系统。在银行开立了账户的客户,在消费时如果发生跨行支付,则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接入。由于第三方支付本身具有跨行账户归集的特性,因此各国通常不会允许在第三方支付账户内圈存余额,而必须将资金及时从付款账户汇划给收款账户。这是为什么银联存在了十年,但从未出现“银联宝”的根源:银联始终只是担任过路财神的角色,除了不能截留资金。

  顺带说一下,余额宝获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可归结为其本身是超级账户,具备多账户跨行归集的能力;腾讯和券商的合作不具有这种“超级账户”性质,原因在于目前投资者的股东交易账户被要求指定券商交易,而不是任意选择券商交易,因此腾讯和券商的合作只能影响新开户的增量客户资源,难以撼动已开户的存量客户资源,如果跨券商的“一码通”能问世,则证券行业的客户洗牌和零佣金时代会骤然降临,券商物理营业网点的价值将急剧下降。

  发钞是央行特权还是企业私权?从超级账户说起(中)

  信用创造:央行的流动性还是黑客的流动性?

  当我们真正理解了第一,第二,第三方支付之后,大致可以这样形象地比喻,央行的支付清算体系是最粗的管道,其上挂满了金融机构和大企业的钱包,央行需要通过这个安全粗大的管道,遵照金融机构等的支付请求将这些钱包的钱在钱包之间不停地挪动;商业银行系统的支付系统管道上挂满了本银行的企业或个人客户的钱包,行内交易支付就是银行遵照客户的指令将这些钱包中的钱不停挪动。由于各商业银行系统的支付管道不是两两相连,因此A客户的钱包的钱需要从甲银行挪到B客户在乙银行的钱包中去时,实际上,A客户的钱首先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然后才到达B客户的钱包,真正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和所有银行的支付管道相连通的万象转接管道。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管道和钱包之间的关系,是全封闭的,管道内没有钱,一个账户的钱多了,一定意味着另外一个或者一些帐户的钱少了。在这样的金融账户体系中,只有两个可以注入或者漏出流动性的口子。

  一个口子在央行的支付体系。央行可以从负债端,也就是货币供应量的端口提供流动性;或者从资产端,也就是信贷膨胀的端口提供流动性。因此在我看来,存款创造贷款,和贷款创造存款没有什么本质差异。甚至在实践中,我并不认为央行对负债端的流动性支持是成功的,央行实质是通过信贷规模指标的方式在注入流动性,因此中国央行数量调控的本质,是贷款创造存款。一个典型的例证是,2009/2010两年,商业银行的急剧放贷其实摆脱了传统存款的支撑,贷款本身就能派生保证金存款。另外,我们以后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货币流通速度陡然放缓时,银行系统加总的存款额可能会减少。

  央行有超级账户,并且这个超级账户上有央行随时可以打开,并注入或者抽出流动性的口子,所以央行具有信用创造能力。

  商业银行不拥有超级账户,为简便起见,我们略过了同城清算和行内清算的类超级账户特性问题。

  另一个致命的口子在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的金融帐户,包含了现金。不幸的是,从逻辑拓扑图来看,现金在银行账户中的存取,决定了银行账户不是全封闭的,而是留下了口子,便于现金象水一样注入或者流出。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如果某些伪钞未被银行察觉存入了账户,那就相当于伪币制造者也拥有了货币发行权,只是这种发钞权岌岌可危而已。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在尝试不断减削现金使用量,其真实意思就是使得金融账户体系尽量封闭,使央行的信用创造权不受损害。

  在此我们可以理解了,在大洋底部切开光缆进行高科技盗窃转移大量资金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现实生活中打劫现金需要背走钞票的袋子;虚拟高科技黑客在金融账户体系的管道上钻出了口子,也仍然需要金融账户去承接其盗取的大量流动性,但不幸的是,哪怕利用避税天堂的匿名金融账户承接大额资金,也是容易被发现和冻结的。何况欧洲和岛国的避税天堂正面临越来越强大的国际反洗钱网络的监控。

  发钞是央行特权还是企业私权?从超级账户说起(下)

  匿名电子现金:第三方支付变成第一方支付

  让我们回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这些平台具有两个特性,一是超级账户的特性,也就是他们是账户的账户,同时他们因跨行而具有超级账户能力;二是通过其转接的账户有口子,这些口子用于存取现金。在线下是存取现钞,在线上则是存取“电子现金”。电子现金是匿名和无法挂失的,这一点和现实生活中的钞票并无二致。
 

  如果中国央行采取类似美国的监管强度,第三方支付在中国不会有如此大的市场地位。通过我们对金融账户体系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确认这样一些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的派生原则:

  一是第三方支付不可积累客户信息,例如Visa、Master都无从知晓客户信息,其掌握的只是备提交处理的跨行支付信息。因此类似Visa等机构配合美国安全部门、税务部门进行调查时,往往是安全或税务部门列出需要调查的银行卡账号,Visa提供涉及这些银行账号的跨行交易信息细节,但Visa并不知道持卡人是谁,因为持卡人信息在发卡机构,Visa无从知晓。中国银联的情况也是如此。但兼做电子商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并非如此,例如支付宝对其商户的客户信息充分知晓,但对买家的客户信息则只是了解电商交易,并不了解被绑定的银行卡持卡人的详细信息,除非在绑定时,绑定程序包含了持卡人必须录入自身详细真实信息的环节。毫无例外地,这一原则在中国已备破坏。

  二是第三方支付不可以积累余额。本质上说,第三方支付账户应该是零余额账户,因为其只是一个跨行支付的管道。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暂时沉淀的保证金,这些资金是负债而不是存款,该笔资金应保存在托管银行账户中,该托管账户应为无息账户。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三是第三方支付不可以集中代收付。央行支付清算系统有集中代收付系统,该系统的运行需要代收代付的公用事业单位或企业,个人按照央行的要求提供完备的法律文本和账户信息。但按照我们所讨论的第一派生原则,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应具有客户信息积累的功能,否则它就是一个具有公共外部性的支付清算机构了。

  四是第三方支付不可以尝试积累和接入匿名电子现金账户。如果说支付宝接入的是前置绑定的银行账户;那么腾讯等似乎有接入匿名电子现金账户的可能性,原因在于微信引导客户的银行卡绑定为后置绑定,成功率不高,同时财付通不具备真正的跨行转接能力,在中后端基础能力薄弱的约束下,腾讯有可能重复QQ所走过的道路,也就是说将微信支付部分地具有匿名电子现金的功能,例如QQ币。考虑到QQ币并不都是用等值现金购买的,因此可以推定QQ币备腾讯作为赠品或者优惠券进行赠送时,其本质上和拥有发钞权并无二致,无非是向真正花钱购买QQ币的苦主征收了通货膨胀税。任何第三方账户在尝试接入匿名账户,或者尝试发行电子现金时,其超级账户就潜在地具有从第三方向第一方悄然转移的风险;这些IT企业就具有了潜在发钞权,这个平台也具有了被用于洗钱的潜力。

  五是第三方支付不可以忽视其外溢性和支付责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涉及的客户数以亿计,因此其自身的安全性和支付能力,变得对其客户有广泛的外溢效应。要求其通过压力测试,要求其具有危机处置预案是必然的。

  金融创新永远都是金融体系得以前行的动力,但我们永远都需要用“性本恶”看待一切创新,创新才能是对现行法律框架不断打擦边球,不断迫使法律体系跟进改善的进程。创新恐怕不会是试图挑战长久以来各国已确立的基本金融法律法规框架的公然非法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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