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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出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12-06-29 16: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闻导读:净资产、营收、审计意见三项新增退市指标从今年算起 恢复上市门槛“抬高”  经过约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完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新增指标“不溯及既往”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两市交易所也设立了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不过正式方案也有适当调整。与征求意见稿由2012年度数据往前溯及不同的是,新规则实施后,退市标准中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等3项指标的,以2012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并以此类推。不过,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同时,在方案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则分情况处理。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则给予一定宽限,交易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而对于2012年 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做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此外,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上交所将设“风险警示板”、深交所将设“退市整理板”,公司股票将在此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而比较两所退市方案的不同,主要在于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的差异。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以及风险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资者警示风险,而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标识*ST的方式进行风险警示。此外,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而沪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除上述途径可供选择外,也可以申请将其股票转入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同时,上交所表示,正式的退市方案中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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