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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银行票据案:被判返还储户千万存款

发布时间:2019-04-16 15:23:39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新闻导读:4月初,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二审民事裁定书,判定烟台银行返还储户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人递公司”)存款本息逾千万元,驳回了银行上诉。由于该裁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终审裁定,这也意味着持续6年多的纠纷案件最终仍由烟台银行来“买单”。

4月初,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二审民事裁定书,判定烟台银行返还储户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人递公司”)存款本息逾千万元,驳回了银行上诉。由于该裁定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终审裁定,这也意味着持续6年多的纠纷案件最终仍由烟台银行来“买单”。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烟台银行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源自于2014年重大票据案。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某将储户存款挪用之后,银行与储户双方就损失的承担产生了重大分歧,且过程较为复杂。2018年6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判定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本金9972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但是,银行方面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却并未在二审中得到法院支持。

储户存款被私挪

2009年9月,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行长刘某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学波兄妹先后介绍了烟台鸿邦投资有限公司、烟台瑞银工贸有限公司、佳人递公司三家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其中佳人递公司存款1000万元。

其间,刘某利用支行为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了账户密码,并将三家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8397万元分别转移到了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自用。

刘某曾在法院供述称,2009年起,他以每月月息4.5%至5.5%向王学波兄妹借款共计1亿元。由于无法按约定还款,就与该兄妹商定,由二人联系资金存入银行,再由刘某将钱转给他们。

2012年1月31日,刘某逃匿,同年2月7日被抓获。比较有意思的是,2012年6月2日,佳人递公司、陈亿本与王学波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了佳人递公司放弃存入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的1000万元债权,由王学波负债偿还佳人递公司这笔1000万元。

2012年7月17日,王学波按照约定偿还了200万元款项。佳人递公司则于2012年9月15日出具了一份声明,表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烟台银行的债权,保证今后不再以任何理由向烟台银行主张上述存款的权利。

然而,在佳人递公司出具声明后,王学波拒绝偿还剩余800万元的款项,将佳人递公司置于了尴尬的境地。

2014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但是,佳人递公司的资金却没有了着落。2014年至2016年间,佳人递公司以与王学波的借款纠纷向法院起诉讨债,并拿出了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可是,双方关键争议点集中在该《借款协议》的有效性,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2016年5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签订《借款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具有非法性,认定了《借款协议》的无效。2016年9月,佳人递公司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再审申请被驳回。

烟台银行买单?

由于佳人递公司与王学波的《借款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该公司只好将讨债的矛头指向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并以储蓄合同纠纷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时刘某转走的另外两家公司资金后,相关公司起诉了烟台银行,双方在法院支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烟台银行也同意了返还本金和利息。但是,由于佳人递公司此前的放弃债权行为,烟台银行对于返还存款和利息有异议。

烟台银行方面称,佳人递公司是基于虚假意思而实施的存款行为,具有重大过错。同时,该公司曾书面声明放弃对烟台银行享有的1000万元的债权,并已送达支行发生了法律效力。

佳人递公司则表示,客户将资金存于银行与银行将资金贷出是两种行为。客户的钱款存入银行后,被银行贷给何人用于何处,跟客户没有关系。

2018年6月,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令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本金9972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但是,烟台银行对此并不服,随即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2019年4月4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烟台银行的上诉,而这也表示烟台银行将不得不返还佳人递公司近1000万元的存款。

2012年9月,佳人递公司声明放弃在烟台银行的债权。但是,6年之后事件峰回路转,烟台银行还是被法院终审判决返还该笔近千万元的存款。这起银行“内鬼”挪用存款资金的赔偿官司也终于告一段落。这笔近1000万的存款损失判决由烟台银行承担,对银行的资产质量是否有影响?截至发稿该银行并未回复。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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