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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资管如何管?——以信托100为例

发布时间:2014-06-09 09:31:33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作者:
新闻导读:信托100等另类资管的金融创新业务,与当前的监管规则或法律规则的之间界限比较模糊。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信托100等另类资管的金融创新业务,与当前的监管规则或法律规则的之间界限比较模糊。

  信托100等另类资管的金融创新业务,与当前的监管规则或法律规则的之间界限比较模糊。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规则的条线划分和部门划分不尽科学,导致另类资管业务游走于法律监管之外。另一方面,规则的不清晰,也使得另类资管业务的从业者,随时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正如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以信托之名?——信托100的本质之辩》中所述,信托100所售产品名义上虽然是信托“收益权”,但并不能直接得到信托公司的兑付,而是将资金集合在信托100平台,由该平台集合购买相应的信托产品。信托100事实上成为投资者众筹资金的管理人,其募集资金的行为实则发起了一个专项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以信托产品为投资方向,而信托产品则成为支持该资产管理计划本金及收益实现的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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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100通过将“信托受益权”巧妙包装成“信托收益权”,以众筹方式购买信托产品,解决了众多投资者投资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问题。这是此类产品能够被市场接受的重要原因,同时,其产品的创设目标也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依据此原理,不仅是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基金公司的资管计划等,均可以被用来衍生创设金融产品。由于此类资产管理产品并未依据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则创设,本文暂且称之为“另类资管”产品。

  按照这个逻辑向下推导,意味着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信托和资管计划等产品所设置的一系列准入门槛,将形同虚设。因此,虽然这些另类资管产品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并且能够丰富金融业态,但其与当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关系仍需检视。

  一、另类资管的法律监管缺失

  信托100等另类资管,依照其产品设置的基本原理,是将信托产品作为其投资对象。管理者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特定目的公司(SPV)购买信托产品,投资人间接享受信托产品收益。这一设计,绕过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合格投资者资格、信托拆分转让限制的监管规则。不宜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托监管规则判断此类资管产品是否合规。

  同时,其他监管机构颁布的资管产品监管规则也难以直接适用于信托100等产品。如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了其监管对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同样规定了其监管对象为基金子公司。

  此外,并无其他的法律、法规明确对于资产管理如何监管,监管权限等作出规定。如果依照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即可作为的法治基本原理来看,管理他人资产,购买信托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与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直接冲突。

  二、与非法集资的边界

  笔者认为,信托100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由于采用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购买信托产品。其资金募集过程,需要界定与如下两种集资行为的关系。

  1、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分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资产管理的基本原理是风险由委托人(投资人)自担,管理人依靠专业知识提供管理服务。因此,仅仅是以众筹方式募集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尚不足以完全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条件。但如果脱离所购买信托产品的收益兑付周期以及脱离信托产品的投资期限和实际盈亏,向投资人承诺特定期限(如3个月、6个月、9个月)的收益兑付,以及承诺特定期限的投资回报率,则该种承诺将带有还本付息的特征,从而其众筹行为将会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2、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界分问题

  发行债券,就其本质而言,与吸收存款均属于债权融资范畴。如果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管理,与发行债券行为具有本质的差异。但如果资产管理人对投资者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承诺,且投资者所认购的此类份额,具有标准化产品特征,且资产管理人提供此类份额的交易条件或便利,则与发行债券的行为具有相同的特征。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信托100等另类资管的金融创新业务,与当前的监管规则或法律规则的之间界限比较模糊。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规则的条线划分和部门划分不尽科学,导致另类资管业务游走于法律监管之外。另一方面,规则的不清晰,也使得另类资管业务的从业者,随时可能触碰法律的红线。

  完善金融监管规则,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适当收缩阵线,是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当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最佳路径。同时,也可以避免金融创新从业者因规则不清晰而触碰监管红线。吴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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