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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VIE结构下的风险及把控规避策略

发布时间:2014-07-03 09:49:45  来源:中国资本联盟  作者:
新闻导读:对于那些意欲奔赴资本市场的境内TMT公司而言,VIE结构因其独特的避险功能而成为不二选择。而外资基金对TMT行业认知度较高,且TMT企业在境外上市路径更简便,更容易得到资本市场认可,资本的退出路径更为通畅。

  对于那些意欲奔赴资本市场的境内TMT公司而言,VIE结构因其独特的避险功能而成为不二选择。但一半天使一半魔鬼,VIE结构也并非护身法宝。来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李雪及李寿双律师,讲解VIE结构的风险及规避策略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通常称协议控制,是指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但该企业本身对此经济利益并无完全的控制权,而实际或潜在控制该经济利益的主要受益人需要将此VIE 做并表处理。VIE 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 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 会计准则”。

  李雪律师介绍,VIE架构中,外商独资企业和境内公司一般通过签订一系列协议的方式来完成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以期达到类似股权控制的效果。这一系列协议通常会包括独家服务协议、独家购买期权协议、投票权委托书、股权质押协议等。

  VIE结构存在的必要性

  事实上,VIE架构是国内外商投资行业规定下不得已的产物,VIE架构自从诞生的一刻起,就与TMT行业天然契合。

  李寿双律师介绍,TMT公司由于风险大、前期投入高、资产轻等自身特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几乎成了唯一的融资途径。然而人民币基金对TMT行业的投资规模并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前些年,国内基金对新兴TMT行业认知不足,极少涉足TMT行业,即使愿意投,也很少能够给TMT行业公司较高的估值以满足其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投资人投资的目的在于溢价退出以取得投资收益,而A股市场门槛较高,大部分TMT企业无法达到盈利要求,很难在国内上市,退出受阻。因此,国内人民币基金通常更愿意投资于利润较高、净资产较大的企业。反之,TMT行业公司发展前期拿不到人民币基金的投资,通过国内A股市场融资的希望就更加渺茫。创业板、新三板也是有一定的门槛要求。

  而外资基金对TMT行业认知度较高,且TMT企业在境外上市路径更简便,更容易得到资本市场认可,资本的退出路径更为通畅。

  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列示,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行业。鉴于此,外资基金无法直接投资于TMT企业,VIE架构应运而生。TMT公司利用VIE架构顺利实现私募股权融资以及境外上市,为吸引国际资本和海外上市铺平了道路。

  过去10余年间,中国很多优秀的TMT公司通过VIE架构登陆海外资本市场。境外投资机构也认可并习惯了国内企业通过设立VIE架构,将境内权益转至境外,从而实现了间接持股TMT行业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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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寿双律师指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使用VIE 架构最多的是在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严格限制或者禁止类的领域,其中最多的就是TMT行业。在企业上市披露文件中,大多数公司将中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限制列为公司使用VIE 结构的主要原因。在其他外资允许甚至鼓励类的行业,如果采用VIE架构,反而可能不会被投资人认可。因此可以说,TMT行业和VIE架构是相伴相生的。

  VIE结构下面临的风险种类

  不过,VIE架构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

  李雪律师指出,首先是政策风险,尽管目前中国并没有强制性的明文规定,但一旦出台相应规定,可能会对采取VIE架构的公司造成颠覆性的影响,尤其是还未完成海外上市的公司。另外,VIE架构毕竟只是通过一系列协议来控制境内权益,从而将境内权益转至境外,而非更加严密的股权控制。没有这一系列协议,境内公司可以照常运营,境外融资主体就变成了一个空壳公司。

  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创始人单方终止一系列协议,则投资人只能在事后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投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控制权风险是投资人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风险。此外,由于中国监管部门的态度不明朗,VIE架构下的外汇和税务的渠道并未完全打通。通过VIE架构将境内权益转到境外后,还面临着外汇管制风险和税务的风险,资金无法实现完全自由流通。

  VIE结构下控制风险的路径

  既然有风险,从投资人的角度,如何才能尽可能地控制风险,减少损失的发生?

  李雪律师指出,政策、外汇管制和税务方面的风险无法完全把控,实践中公司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地找到最简便、最合适的路径。

  在控制权上,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措施降低风险:第一,加强投资方参与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权力,例如由投资方委派的人担任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至少担任董事等重要职务,并要求所有的董事会必须通知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尤其是VIE协议的修改或其他变动,必须取得投资人委派董事的同意;第二,加强投资方参与境内公司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权利,例如投资方可委派持股代表在境内公司持股,委派董事加入境内公司董事会,所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必须通知投资方的持股代表或者董事,在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必须取得投资人持股代表及委派董事的同意,以降低创始人独立操纵境内公司的风险;第三,确保及时触发保障机制,比如VIE控制协议中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实践中,可以将质押协议原件保留,并提前做好执行类的文件,以便在境内公司或者创始人发生违约事项时,能够及时触发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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