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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险资投资渠道再扩容 衍生品交易开闸

发布时间:2012-10-24 20:50:26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新闻导读:继前一日连发四项投资新政后,10月23日,保监会再次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参与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下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

  继前一日连发四项投资新政后,10月23日,保监会再次发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下称“《参与衍生品交易暂行办法》”)及《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下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规定保险资金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和股指期货交易。

  至此,保险资金已可参与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金融衍品交易,可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和集合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项金融产品。

  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截至9月,保险资产总额已达6.9万亿元,以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计算,理论上约有2万亿资金可入场。但多位保险业投资人士表示,政策放开初期,观望为上。

  入场股指期货不得投机

  保险机构可投资的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不过只限于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既可以自行参与,也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参与。

  期货、掉期等风险对冲工具的采用,有助于提高险资的入市积极性。在保险资金投资人来看,运用好金融衍生品这一风险管理工具,既能帮助保险资金抵御短期市场风险,也可利用期货对冲特点,开发设计出更多有竞争力的投资型保险产品。

  新政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涉及到股指期货交易,监管部门有更细致的规定。例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央票、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

  “不低于一倍交易保证金资产的要求类似于"安全垫"作用,可以防范强制平仓风险,关于交易头寸规模的设置也可防范投机。上述措施和基金、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的思路大致一致。”恒泰期货金融创新部经理助理陈泉峰表示。

  上述人士均表示,从目前的市场来看,保险资金进入衍生品市场的影响短时间不会很大。一方面保险机构以套保为主,另一方面现在衍生品市场成交量很大,虽然保险资产高达数万亿,但能做对冲类的资产不会很大,且放开初期还要逐步熟悉。

  湘财证券报告分析认为,监管机构密集发布新政的意图较为明显:在目前整体险资投资情况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有效促进险资投资收益率的提升,同时注意对投资风险的控制。

  放开初期观望为主

  与二季度的13项保险投资新政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相比,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放开的速度和范围均超过预期。

  例如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门槛由征求意见稿的AAA级降为A级。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评级门槛也是A级。银行理财产品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

  多位理财产品分析师和信托人士表示,从这些要求来看,大部分的理财产品都可以满足。信托行业虽然很少进行信用评级,但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并不算难达到。应该说,口子还放得比较宽。

  但一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控制负责人表示,虽然目前有些投资政策看起来要求不算高,但这仅将保险行业投资的大门打开了,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一系列后续细则加以明确。

  换句话说,监管部门将部分风险控制的职责转交给保险公司自身,但并不放任自流。例如《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提到,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该人士表示,目前所知只有10多家保险公司信用风险管理通过了监管部门备案。

  另一位大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士也认同这种说法,该人士表示,信托行业经过前几年的粗放式发展,风险集聚也比较严重,该公司目前并不打算购买信托产品。

  不过,总体来看,渠道的放开将有利于保险资金整体收益率的提升。湘财证券分析师戚海鹏认为,不超过总资产30%的险资投资于金融产品,将有效提升险资投资收益率。据其统计,1年期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4.5%-5.0%、集合信托年回报率在8%-15%,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年回报率大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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