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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帮您掌握增值税留抵退税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9-10-14 13:09:26  来源:  作者:
新闻导读: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一系列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添发展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一系列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添发展动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公布了《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进一步放宽留抵退税条件,提高留抵退税比例,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问: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实行特别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


问:部分先进制造业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以哪个时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问: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同时,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其中除第一个条件即“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与上述不同外,其余条件均相同。


问: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退税如何计算?


答: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同时,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问: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问: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即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问: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何计算?


答: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来源:浙江税务、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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