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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5-6月新税法速递小评

发布时间:2014-06-27 10:09:10  来源:首席财务官  作者:
新闻导读:政策点评:上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各省(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税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政策点评: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近日,财政部着手部署进点检查中国移动和中国医药两大集团。此为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对上述两家企业集团进行系统性全方位会计监督检查。检查重点为企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的真实性和支出的安全、规范、有效,将落实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作为检查重点,并继续推进和完善“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

  税务总局确定,今年将继续整顿营改增试点行业税收秩序,加大对发生在营改增试点行业的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对涉及地区广、案情复杂、打击难度大的案件联合挂牌督办,统一调度国、地税全面检查,重点打击一批职业犯罪团伙、“中间人”和以虚开为目的、没有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的空壳公司。同时将加大曝光力度,曝光重大典型案例。

  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6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政策点评:对于其他接受电信业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如非特殊情况,应该自2014年6月1日起,取得电信业应税服务增值税发票,否则接受电信业应税服务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电信业主要包括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两项服务业务。电信业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电信业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电信业施行两档增值税税率

  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政策点评:电信业适用不同税率的原因在于,相比增值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会更多利用大型基础设施,并且需要大量的资本性设备投入,其服务提供商可以获得更多投资成本的进项抵扣。据认为,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短期内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服务税负或将增加,增值电信服务税负变化存在不确定性。需要注意的是,提供既有基础电信服务又有增值电信服务的套餐,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另外,其他类似月租费等杂费没有对应到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收入也应该分别核算。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电信业实施增值税特殊税收条款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境内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点评:需要关注该条免征增值税的适用条件,避免缩小或者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征增值税的适用条件是,只要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接受对象是境外单位,无论在境内还是在境外提供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只有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接受对象是境外单位才能免征增值税,如在境外为境内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就不属于免征范围。

  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政策点评:上述《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经各省(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国税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由于各地电信企业业务量有多有少,盈利能力存在差异,为保证预征率的设定符合实际情况,《办法》规定,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各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明确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税收问题

  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的待遇;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非居民不是该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所有人,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条款规定的待遇;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其他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所得类型,则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政策点评:上述所称的“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己拥有的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由境外专业机构向居民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的情况。委托投资的最大特点是应由非居民取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境外专业机构一般仅就其提供的委托投资服务收取服务费或佣金,但不承担投资风险。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

  自5月1日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点评: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调整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点评:如果企业招用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5200元税收豁免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点评:上述政策有三大看点:一是取消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二是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三是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政策点评:政策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曾经出台过类似规定。

  印发“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的六项便民清单为:公开行政审批清单;提高办税服务效率;推行首问责任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公开纳税人信用状况清单;公开执法权力清单。

  政策点评:5月1日,税务总局印发了与上述方案配套的《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明确了首问责任制的相关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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