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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6至7月新税法速递点评

发布时间:2013-07-22 16:10:00  来源:《首席财务官》杂志  作者:盛立中
新闻导读:点评:上述政策一是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前的特殊情形处理办法,二是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点评: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与稽核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当月新税法速递

  文/盛立中

  来自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1~4月,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8504起,查处违法企业7942户,收缴各类非法发票664.9万份,查补税款13.6亿元。2013年,税务机关以房地产与建筑安装、药品与医疗器械、发电、供电、餐饮娱乐和营利性的教育培训六大行业的发票整治为工作重点。前四个月,共查处六大重点行业违法企业3890家,涉及非法发票18.6万份。此外在反避税防火墙建设方面,2012年我国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346亿元,2011年的这一数字为239亿元。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涵盖转让定价、预约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主要措施的反避税防控体系。

  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四个相关试点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点评:按照新的政策,上述行业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0。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包括个人转让着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等共计14款。

  明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点评:上述政策一是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前的特殊情形处理办法,二是明确了“营改增”试点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点评: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与稽核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应提供收汇资料

  自2013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点评:从2012年8月1日起,对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上述政策旨在为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明确三类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

  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请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持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拥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或设备,乙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蒸汽)裂解装置,芳烃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芳烃抽提装置;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书面承诺接受税务机关和海关对产品的抽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点评:该政策为备案制,企业需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政策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未办理退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煤层气、页岩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自2013年7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点评:政策旨在明确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这种新兴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微调。煤层气和页岩气分别储存在煤层和泥页岩中,主要成分为甲烷,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其主要成分和热值与开发自油田、天然气田的常规天然气相同,属于非常规的天然气资源。

  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点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电网企业对于新增符合优惠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所得应进行单独计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能享受优惠。

  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新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共计六章30个条款,包括总则、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委托代征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首次明确,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代开发票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点评: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行为。此举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冠名发票印制费由用票方与发票印制方直接结算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如果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即申请使用冠名发票。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点评: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后,个别税务机关和用票单位对冠名发票印制费用支付结算问题产生异议,故此税总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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